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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协商民主的工作程序探讨

2015-05-07 17: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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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政协经济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  魏自贵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不断完善基层协商民主的工作程序。

 

    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基层协商民主的工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县政协应根据县委年度工作意见,确定主要协商议题,制订落实工作方案,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关部门一般应在协商之日前10个工作日送交县政协。政协党组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形成协商材料或调研视察报告。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县政协具体负责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年度安排的协商活动应提前10日通知相关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组织的协商活动,至少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县政协做好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情况通报等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意见建议,并作出回应。

 

    四、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成果主要为:政协有关会议形成的建议案、重要协商活动形式的协商纪要、专题调研和委员视察报告、提案以及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和建议。协商活动结束后,县政协应认真整理协商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协商成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抄送参加协商的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协商纪要等,经县政协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县委、县政府。

 

    五、协商成果的办理和反馈。县政协报送的建议案及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等意见建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明确落实办理部门,规定落实办理时限并及时反馈。对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列入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凡党政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县政协意见建议的采纳、办理情况向县政协办公室反馈。

 

    六、协商成果的跟踪和问效。对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县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形式,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并将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视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