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政协副秘书长 李章新
2015年元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9个部分、27个方面对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渠道程序和协商形式,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推进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意见》为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意见》阐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
《意见》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判断。《意见》不仅重申了这一判断,而且进一步更具体地概括出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五个有利于”的独特优势。“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基本定性。《意见》不仅重申了这一定性,而且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在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意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明确作出协商民主“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的定位,意义重大。我国的改革历来是全面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但也存在着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不完善的问题,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
(二)《意见》阐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科学内涵的这一概括,不仅把改革、稳定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一起纳入为协商的内容,而且指出协商民主具有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实现形式这一特点。这一科学概括,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意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贡献,就是在尊重国情、尊重历史、尊重党和人民创造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部署,从而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
(三)《意见》阐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四)《意见》阐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渠道
《意见》清晰、明了地勾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6+1”的协商体系。所谓“6”,就是:一要加强政党协商,二要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三要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四要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五要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六要稳步推进基层协商;所谓“1”,就是在上述已有基础的六大协商制度外,还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这七大协商制度,在《意见》中被称为七大“协商渠道”。所谓“协商渠道”,就是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民主通道,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民主协商。由于这七大协商渠道,发育程度还各不一样,《意见》提出在工作部署上要分三种情况加以推进。这就是:一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二要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三要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归根结底,就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次《意见》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想变成了一个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工程实施图。
二、《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意见》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于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就是明确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是一个“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的七大协商渠道中,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担负着“专门协商机构”的重任,这一定性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一)人民政协是最具专业性的协商组织。专门协商机构是对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架构中的性质和功能的最恰当的表达。政协组织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协商机构的最好注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个关键词明确了协商是政协的根本特征,政治是协商的根本属性,会议是协商的基本方式,中国人民是协商的主体和价值指向。具体而言,一是协商制度体系权威健全。与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由宪法、中央文件、政协章程、规定、会议和经常性工作规则等组成;二是组织架构自上而下。与党委、政府、人大共同构成四套班子,目前有全国、省、副省级市、市、县五级组织;三是协商形式载体多层多样。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构成严格规范的会议协商体系,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协商座谈会搭建了具体经常的协商平台,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使协商更加灵活便捷;四是协商文化和传统深厚。主要以议题为纽带开展协商,真知灼见、诤言良策是协商质量的根本标准;平等相待、合作共事是参与各方的基本关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是协商过程的基本状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是协商结果的主要形态。
(二)人民政协是各渠道协商的交汇地。人民政协亦官亦民,作为社会各方面协商交流的平台,一头连着国家一头接着社会,上达中央,下通各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具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与其它渠道的协商间存在交集。 一是政党协商的重要机构。二是党委、政府等国家机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的重要平台。三是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商和基层协商的重要载体。
(三)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的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涵盖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个政党、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组织,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协商能力的独特性。一是看问题的角度是多方位的。政协委员来自各行各业,围绕某个问题开展协商,角度自然不同;二是表达观点相对客观理性。在共同的政治原则下,平等议事、理性包容是协商的基调;三是见解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界别带有行业领域特色,委员是各界别有代表性人士,协商发言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本领域的水平和发展方向。
三、基层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主要路径
基层政协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性质定位,积极拓展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协商渠道,主动营造协商讨论的民主氛围,不断深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也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必须始终与党委同心合力合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正确方向。在开展协商民主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保持政治清醒、思想清醒、理论清醒;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坚持年度协商计划提前报告,协商选题提请党委最终审定,重大的协商活动邀请党政领导参加,及时整理意见建议报党委、政府供决策参考,并按照协商规程促使重要协商成果列入党政议事日程,逐步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社会关注的良好协商格局。
(二)丰富协商形式,探索科学运作模式。有效的形式是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的平台和载体。要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在实践中研究方法、探索载体、搭建平台、开辟途径,推进政治协商更加郑重有序、生动活泼、富有成效地展开。从目前县级政协实践来看,具体协商形式主要有九种,即: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书面协商、民主监督协商和其他协商形式。今后,要在不断健全全体会议广泛协商、常委会会议集中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等基础上,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尝试运用网络协商等新途径,进一步探索建立以界别为基础、以专题为内容、以对口为纽带、以座谈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新形式。要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坚持“三不”方针,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开展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鼓励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民主氛围,积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根据不同议题邀请群众代表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协商,收集、整合社会各方面的意愿,使协商的过程成为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的过程,成为解疑释惑、凝聚力量的过程。
(三)规范协商程序,确保有序有效运行。严谨的程序是实现协商民主规范运行的保证。各协商渠道开展协商活动,都要把握协商工作规律,遵循协商程序。《意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规范了“五步”协商程序,即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协商活动按照这五步程序来进行,才能确保有序务实高效。要进一步具体、规范协商的各个环节,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立、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过程的步骤和要求、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协商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协商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之与党委议事规则相衔接、与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相配合、与政府工作规则相促进,拓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可行性、实效性。通过程序化建设,使政协协商民主成为社会各界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进共识的平台,切实用程序规范来保证结果公正,用程序合理来保证制度科学。
(四)增强协商实效,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成效是推动协商民主发展的目的。协商的质量取决于前期调查研究的质量。从建立选题机制、制定调研方案、优化调研队伍、找准调研切入点、综合应用多种方法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注重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广泛协商论证,及时提出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的意见建议;协商中充分吸纳建议,调动参与协商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政协委员敢说话说真话讲实话,积极以界别的名义发表主张;协商后持续跟踪问效,制定办理、跟踪、督办、反馈等有关制度,邀请党政通报办理采纳情况,重要问题可以采取二次协商、多次协商或分步协商的方式,必要时通过再次视察、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回头看”,形成从调研协商、提出建议到监督落实环环相扣的履职链条,使协商意见转化成委员和群众认可、各界满意的党政科学民主决策成果。要加强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选题会商机制,建立健全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实施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推进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五)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协商水平。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的能力和水平是决定协商质量的基础。要着力推进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到协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增强协商实效。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加强履职培训,使委员们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责任意识、掌握履职方法,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法治思维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民主协商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打造一支“能说、会写、善议、肯干”的委员队伍,切实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全局中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