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政协委员、新洲区司法局副调研员 揭兴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亮点纷呈
就我个人的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有10大亮点。
1.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2001年,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其定为“国家宪法日”, 无疑是我们党探索执政规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
2.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今后各级政府除了政府法制办的人员外,还要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法律顾问队伍,以便更好地依法行政,这是一个硬约束。
3.在司法调解、听证、信访方面发挥司法行政的优势。
4.推进狱务公开,实行诉访分离。《决定》要求推进狱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实行诉访分离,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5.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效基础性工作。一是要求领导带头学法;二是要将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三是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四是中小学要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五是划定了普法的责任界限,“谁执法谁普法”;六是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队伍建设,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些观点是过去少有提及的。
6.约束律师、公证员有“硬杠杠”。对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业。
7.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8.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求助体系,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9.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10.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义
我的体会,有四个方面的指导意义。
1.党的建设。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预示着司法行政工作的春天到来,责任更大,担子更重,因而,要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队伍建设。法治的核心是尊重宪法法律权威。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
3.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障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4.作风建设。当前有些地方与部门存在的争权诿责、权责脱节、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等现象,都是作风懒惰、作风不实的表现。下一步,要加大治庸问责力度加以解决。
三、在全区兴起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热潮
一是全局上下学。通过心得体会、演讲比赛等形式,比学的深入,赛学的深度。司法行政机关带头学。
二是推动全区学。按照《决定》中说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首先兴起政法部门学习热潮;然后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习;第三是依托“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全民宪法教育。
三是推进学习《决定》进校园。包括全区各局、各街村、社区党委、党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校和中小学的学习。
四是通过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讲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