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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农村改革初期我对土地转包问题的思考

2014-09-15 2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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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随即,中央五年连续下发了“五个一号文件”,使全国农村基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由集体经营变为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上的较大变化,导致关于姓“资”还是姓“社”问题的争论,引起全国广泛的关注。如当时甘肃省有位干部出差,经过河南时,在洛阳地区看到了一些情况,便给《人民日报》写信,认为“包产到组、包产到户都是脱离群众,不得人心的”。他的这种观点,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同志的思想认识。
    尽管人们觉得中央推进农村改革的步伐非常之快,其实,中央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在范围和政策等方面,都是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如1983年的一号文件,将1982年的一号文件提出的“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可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改变为:“承包不仅在贫困地区,偏远山区可以搞,别的地区、经济发达的地区并不是不可以搞。”
    在落实198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鄂城县也有这两种观点。在鄂城东部的新庙公社、沙窝公社、燕矶公社等多个单位,不赞成包产到户,提倡联产到劳。而西部的一些公社,如华容、蒲团、葛店等十多个公社,支持包产到户。由于两种观点一时争论不下,导致县委打算在“双抢”时,全县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包到农户的计划,无法实施。转眼秋播又要到了,如果土地承包再不落实,就会影响秋播。

    对实行土地包产到户与土地联产到劳,全县有一部同志认为,联产到劳,按劳动工分分配,坚持小队核算,就体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特征;也有一部分同志觉得:土地承包到户,由家庭核算,每户按承包收入,交足国家(公粮、水费)的,留足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提留)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样既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保证集体的费用和积累。
    其实,这些观念,还是“姓资姓社”的思想认识的表现。当时,全县对此流传很多说法:如“包产到户走的是独木桥,集体才是阳光道”等。姓资姓社的问题,在各级领导和理论界,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当时,我刚刚从咸宁地区计委调到鄂城县任县委副书记,分管农业。正好,华中农学院举办全省县级分管农业主要领导的培训班,县委书记马应堂同志就安排我去参加学习。9月,我在学习中途休息回鄂城,正好碰上县委在长港农场召开全县公社书记会议研究联产承包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再不落实,就影响秋播,时间不等人了!
    大会开了一上午,在土地承包到户还是联户到劳的问题上,还是没有得到统一。下午,县委书记马应堂要我在大会上讲讲。其实,我上午虽然没有发言,但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见马应堂书记要求自己发言,便在会上发表了自己对“到户”与“到劳”的看法。我说,到户与到劳,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劳力是家庭成员,到劳,其实也要到户,都是家庭经营,并没有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仅仅是经营方式不同,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但是,到户比到劳更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正如群众所说的: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现在群众在焦急地等待我们拿主意。君不闻群众所说,“上面放,下面望,中间有根顶门杠” 吗?我的这个观点,得到了与会大多数同志的认同。

    鄂城县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经过了这些思想斗争后,在1981年秋播之前,有百分之七十到户。在1982年秋播前,基本上都到了户。
    1983年夏季,有一天,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李国茂告诉我,全县有很多地方,出现了土地转包现象,干部群众对此议论很大。
    土地转包?我听到这个情况后,觉得这又是一个新的问题。我通过与李国茂同志的进一步交谈,得知农民将包到自己家庭的土地,把上交给国家和集体的经济任务一起转包给别的农户。有的甚至除了上交的经济任务外,其转包费还有所增加。
    面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转包是土地承包到户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在认识上和政策上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影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与完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到基层了解出现这些问题的具体情况,取得第一手资料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我先后到土地面积较大的梁子湖区和蒲团等公社,找基层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土地转包户,进行详细的调查。

    我自从走上领导岗位后,在工作之余,坚持加强学习,十分注重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我曾经到省委党校学习过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政治经济学以及哲学;在咸宁计委工作期间,自学过有关经济理论;在华中农学院,学习过农业经济理论,有一定的经济理论基础。
    土地转包问题,我从其它渠道了解到,不只是鄂州出现(1983年鄂城县升格为鄂州市),全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面对这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应该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加以正确引导,有利于农村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我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在滨湖平原人少地多、有一定代表性的蒲团公社进行解剖,用事实说话。
    蒲团公社的党委书记田甫强搞过财经工作,他见我来调研农村工作,非常热情,给我介绍了蒲团的基本情况:蒲团乡有十个大队,人口2.841万,土地面积共有47224亩,人平土地为1.6亩,是全市人均耕地面积较大的单位之一。
    当时正值夏收,气温很高,我不顾天气炎热,路程偏远,逐一到村子、农户走访。
    我首先走访了周屴大队,并进行了剖析:这个大队共有劳力1152人,因离城镇较近,手艺人多,工副业很活跃。当时,离开种植业的有471人,占总劳力的36.2%,还有兼业的380的33%,而单纯从事种植业的只有355人,占总劳力的33.8%,转包的情况较为典型。

    随后,我又到与周屴邻近的大庙大队调查。这个大队七小队农民孟凡哈,全家8口人,承包土地14亩。因他是养鸭养鱼专业户,没有时间和精力搞种植业,转让了6亩水田。剩下8亩,共收入2400元,鱼、鸭收入7300元,合计全年收入9700元。如果他光靠种植,收入只有4200元。因此,转让了土地后,他家增加了经济收入5500元。
    六小队农民吴细水,全家5口人,共分得责任田8亩,因他家劳力多,又得到转包土地7亩。年终提高收入2100元。
    我走访了全公社5个大队、38个小队、80个农户,基本摸清了蒲团公社转包土地的情况:全公社土地转包的农户有380户,占总农户的6.6%,共转包土地215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3%,其转包比例为全市之首。
    几个月来,我除了解剖蒲团一处,还调查了华容、泽林、碧石、太和、公友、庙岭等公社的20多个大小队及农场。
    华容公社农民姜封华,他家承包土地有7亩。因他有烧窑的技术,为了提高家庭收入,便出外烧窑。但他又是家庭的主要劳力,如果他外出,家庭责任田的种植就有很大困难,于是转包出了一些面积。

    杨叶公社胡修宇,他全家在集镇上搞经营,根本没有时间搞农业,于是将全部责任田转给了别的农户。
    除上述很有代表性的两户外,还有的农户因为当时分土地时是按人口分配的,但家庭人口多,又没有强劳力,地多劳力不足,只得将土地转包一些给家庭劳力多,但土地面积不够种的农户。
    我对得到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仔细的归纳和研究,把不同原因转包土地的农户进行分类,共有十种情况,但有一个共同点,土地不论转出还是转进,农户的收入均得到了提高。 因此,我认为:适当调整改变土地与劳力的组合结构与规模,是适应当前的生产水平及其发展的要求;许多社队的土地转包几乎是与多种经营和工副业同步发展。它说明,农业中分工分业的发展,提出了劳力同土地重新组合的要求。
    综合这些情况,我觉得,土地转包,其实是土地与劳力的重新配置,是客观的必然,不但无可指责,而且值得提倡。因而我把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写成文章《现阶段农村土地转包问题浅议》,发表于《红旗》杂志1984年第8期。

    文章对土地转包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一、土地转包这种劳、土组合规模的变动,必然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分工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劳力同土地的组合规模变动,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红旗》1984年第8期拙文)这就率先地科学地回答了人们十分关注的土地转包现象的性质问题。
    《红旗》杂志是党中央主办的《求是》杂志的前身,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引导上,在全国有极高的权威性。文章发表后,也就意味着中央对全国农村的土地转包在理论上的认可,因此,在全省和全国,特别是农业和理论研究部门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和深切的关注。后来,中央将土地转包规范为土地流转。(转载《湖北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