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社会组织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社会组织被视为新时代治理体系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
笔者以武汉市为例,结合自身长期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及研究的工作实际,提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建议。
武汉市社会组织已成为扶老助老、社会救助等服务领域的重要力量
截至2020年底,武汉市共有社会组织2.6万家,已成为扶老助老、关爱儿童、社会救助等民生服务领域的重要力量。目前,武汉已建成15个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40个街道级孵化园。2018年12月,武汉市民政局成立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统筹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另外,武汉市不断深化“三社联动”协同基层治理机制,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将行政资源、专业资源和各类社会资源重新整合,协调专业社工、社区工作者、居民骨干、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政府对社会组织重视不够,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时代新形势赋予社会组织的职能与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首先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制度层面来说,社会组织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立法层级不高。不少地区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性目录未编制和发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还未形成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机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够,社会组织发展工作还未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社会组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社会组织的管理来说,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改革措施逐步落实,造成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有所弱化,部分管理事项出现“缺位”“真空”等问题。同时,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才队伍、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及相应的激励措施。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较少。这一方面缘于政府对购买服务认识不到位,对社会组织缺乏信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发展不成熟,专业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的服务能力,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再加上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自律管理不规范,依法按章办事意识不强,违规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再者,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
第三,双重监管体制不健全。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采取的是归口登记、双重管理的登记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而登记管理机关侧重于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侧重于社会组织的日常业务指导,这也导致了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过程中重登记、轻管理;此外,监管体系缺乏配套细则和操作规范。尤其是缺乏基层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具体操作规程,缺乏统一的指导规程供参考。双随机监管平台上的监管主体信息更新不够及时,一部分本年度开立的社会组织还未进入监管主体库,另一部分本年度注销的社会组织也未从监管主体库移除,这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建议政府逐步将社会能自主解决的公共服务、行业管理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连接党委政府与群众的中介和桥梁,在民主协商、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应健全完善培育机制。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于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收入、社会捐助、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享受减免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另外,在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时,社会组织应享有与中小企业的同等优惠。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谋划,把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纳入中心工作整体部署,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政府应逐步将社会能自主解决的公共服务、行业管理、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稳步有序地转移给社会组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按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要求,不断完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年度指导目录”,引导养老、托管、助残、禁毒、扶贫、帮困、环保、助学等公共服务事项积极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推进社会组织有序承接行业职称评定工作。鼓励政府部门在程序合法的条件下逐步将部分专业技术职称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委托社会组织负责,促进职称评审向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发展。
三是完善综合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职责,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荐制度、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制度。同时,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协作的“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制定出台联抽联查操作规范,保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专项经费;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建立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
(作者系武汉市江岸区政协委员、民革武汉市江岸区工委会委员、七支部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