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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县级城镇公交事业发展的建议

2017-04-11 15: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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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012年12月29日颁布《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我省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对城市发展公交提出了要求、做出了规定、制定了办法。郑重提出,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快城市交通发展。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目前公交发展的薄弱区域主要在县一级城镇,而县城一级又亟需发展公交。因为,随着城镇化发展,县级城镇在不断扩大,一般都达到了8至10万常住人口,人流量不断增多,客运量不断增大,人们对城市客运有了更多的需求,尤其是在快捷、节省、秩序、安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发展公交。因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良好途径,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同时还能遏制非法客运的“黑车”现象。对于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惠及百姓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目前,有许多县城完全没有公交,全靠的士在承担城区交通,老百姓感觉负担很重,不方便。有的县城满街都是“黑面的”在承担公交职能,安全隐患大,随地拉客、宰客,随街乱停,无序上下客,秩序十分混乱。有的县城虽然开通了几条线路的公交,但多是靠民营苦苦支撑,按公交运转收费,成本大,收益低,得不到地方财政支撑,亏损严重,加之站点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运营环境差,困难重重,很难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

 

    市政府对县城一级发展公交事业要提出相关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措施,要督促办理,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加大地方政府投入。

 

    各县级城镇必须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单位和车辆进行补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运营税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对其它税即使要征收,也要根据企业实际盈利情况据实征收。


  三、当地政府必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对沿街的停靠站点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在城区合适的位置建中转场地。

 

  四、对沿街的客运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和维护。

 

    打击非法客运和“黑车”,加大对占用城区公交停车位的处罚力度,对所有载客车辆严格执行进站上下客,整治客运中的混乱状况。


  五、积极招商引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交事业的发展。    

 

    将民营的公交运营单位纳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以吸引更多投资,扩展线路,增加运营车辆。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市公交对于提升城市品位的作用。

 

    鼓励市民乘坐合法安全的公交车辆;要求学生不坐黑车,自觉乘坐公交。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配合的良好氛围。

 

    (宜昌市点军区政协  夏清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