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能不强,司法保护诉讼审判程序复杂,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制约了这一运行模式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表现在: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数量多、职能散,缺少统一的领导机构,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不同,造成“政出多门”,制度不一。
2.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主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职能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也无颁布初步禁令职权,更无侵权损害赔偿额决定权。同时,行政保护部门人员编制少,全省实际参加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足100人;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的专项费用。上述情况,直接导致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现实中发案数高、社会危害大的专利侵权行为缺乏有效控制,给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带来极大困难。
3.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的日益凸显,现行司法保护路径存在的不适应性也逐渐显现,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因循传统的民事审判方法,其程序配置、审判标准、诉讼管辖以及证据规则等都有待适时变革。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只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到位,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1)强化机构设置。今年四月,省政府在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在当前我省专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应当建立健全全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以保障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实现专利保护职责的有效落实;(2)合理配备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保障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有效履行专利保护职能,在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实中不断增长的专利保护需求,合理增加配备专利行政执法的人员数量;(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财政支持,加大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将为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障;(4)强化专利执法部门服务职能。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定预案,为个人、企业甚至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
2.通过深化司法改革,整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建构起以司法保护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和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执行能力;(2)简化救济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等诉讼手段的作用,以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3)以“顶层设计”推进“三合一”工作进一步发展。建议支持省高院适时出台“三合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通过“顶层设计”克服“三合一”的瓶颈障碍,进一步推广“三合一”审判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民盟湖北省委 韩丽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