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以及大型基本建设深入推进,文物保护挑战依然严峻,难题依然不少、责任依然重大。
在文物保护方面,一些地方打着“开发保护”“发展旅游”的旗号,建设性破坏、“法人违法”及其他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一些地方官员在唯GDP畸形发展观、政绩观的驱动下,优先考虑“看得见”的政绩,在一定程度上使文物工作陷入“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
文物工作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基层干部、法人单位、群众对历史文物缺乏敬畏之心,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同时,损毁文物和改变文物历史风貌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城镇化进程中,不少地方有着“拆旧建新”、“拆真建假”的错误做法。
文物工作是一项资源依托型工作,文物资源既需要加强保护,使之能薪火相传永续传承,又需要合理适度展示利用,切实发挥资源效益服务社会。
为此建议:
1.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要求,把文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内文物工作负总责,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文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职责,切实依法履行好本部门文物保护方面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此,文物部门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以战略思维、世界眼光和超前意识,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3.文物保护上应拓宽资金渠道,保障经费投入。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虽然对文物工作的投入逐步加大,但仍然不能满足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重心在县一级。现实情形是很多县级政府并没有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进行立法;与此同时,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市场机制,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到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来。
4.让文物“活起来”也是文物保护重要一环。要广开思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用文物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收益,进一步反哺文物保护事业。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对保护文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文物保护志愿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城乡建设中,尽可能多地保护传承文化基因,让广大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5.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重视。落实基层文物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参公管理等实际问题,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提供坚强保障,做到用足用好本土人才和引进吸收急需人才相结合,培养开发人才和选拔使用人才同推进,形成文博界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民盟湖北省委 李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