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引起公众热议的司法事件,例如彭宇案、药家鑫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雷洋案等,这些事件与民众切身利益关联度较高,故而引发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成为影响我国法制进程的重大事件。客观上,民众对这些事件的关注提升了法制的透明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上述事件中公众关注的主要是司法正义与公平,而山东“辱母杀人案”则牵涉社会众多层面的问题,并且涉及社会价值的冲突与和判断,尤其是道德与法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得事件更加复杂,应对更加困难。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换一种思维模式,应对诸如“辱母杀人案”这类关联多层次社会问题的综合性司法事件时,具体处理上不应该仅仅纠缠于法律的技术层面,以及价值与是非判断,而应该遵循综合治理的思路,探索构建处理此类事件的应急机制。
一、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复杂性
与以前的其它司法案件相比,山东“辱母杀人案”既有相似处,也有很大不同,其具有以下典型特点,就是舆论关注度极高,牵扯到的社会问题较多,本质是道德和法制这两种价值理念的冲突。
(一)体现民众对司法正义的强烈诉求
近日来,“辱母杀人案”受到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既有传统媒体,也有新兴网络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推动,创造了有中文网络以来的参与纪录。例如《广州参考》在微信指数中以“刺死辱母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微信数高达6572670条;以“于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微信数也有1204972条。 “辱母杀人案”从极端个案变成大众关注话题,能让舆论场罕见地、立场一致地表达某种态度,必然是因为它投射的现实截面与人们的遭际可能有重叠。“辱母杀人案”的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辱母杀人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网络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
(二)反映众多社会问题的综合性事件
和过去的单一的司法事件相比,山东“辱母杀人案”并非一个简单的单纯性司法事件,而是当前各种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和体现。这一事件涉及当前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高利贷违法、非法拘禁、行政不作为、杀人等诸多引人注意的关键问题。这些关键词环环相扣,民营企业融资难和高利贷违法是该事件发生的背景,收款人的非法拘禁、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则推动了整个事件的发展,强暴(待证实)、杀人则构成整个事件最可怕的后果。诸多要素中,都涉及大量的当事人,例如靠举债经营企业的母亲、出离愤怒的儿子、不折手段的逼债者、无所作为的警察、判决导致争议的司法工作人员等,事件参与主体并非可以掌握事件的全貌,犯罪参与者被动地扮演自己的角色,行政、执法主体也很容易出现简单化、片面化的判断,从而不自觉地推动事件的发生,最终导致了悲剧事件的发生,以及随之产生的司法争议。
(三)反映了多种社会价值、理念的冲突
山东“辱母杀人案”令人最敏感的印象,是其体现出人伦与法理的冲突。事实上,这个问题自古、中外都有之,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倘殴击至死则“仍依常律处死”,这条法律原则直到晚清改制前一直沿用。还有所谓 “美国小妈妈护儿杀歹徒无罪案”,该案发生于2012年1月1日凌晨的俄克拉荷马城,18岁单亲妈妈麦金雷(SarahMcKinly)在给3个月大儿子喂奶时遭遇两名劫匪持械闯入,她开枪击毙其中一名歹徒马丁(JustinMatin),结果被判无罪。就山东“辱母杀人案”本身而言,很难做到道德和法制在天平上不偏不倚,这在任何时代和地区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整个案件本也牵涉一个极为复杂的学术问题,需要更多的法律学者站出来参与讨论,也需要法律专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将其研究成果应用到司法实践领域。因此,这种涉及道德和法制冲突的司法难题肯定会一直讨论下去,类似事件也可能再次发生。另外,该事件还反映了舆论与司法的对抗,正当防卫与否的判断,以及司法公正的判断,这些特性在其它司法事件中也经常出现。
二、构建反映众多社会问题司法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复杂性,尤其是其反映的多种社会问题,因此不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和诉求,需要多部门的参与,极力构建一个社会问题综合司法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一)构建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山东“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受到民众的热烈关注,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是因为其它一般司法事件相比,并非一个单纯的司法事件,而是很多当前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例如:私企借贷难、高利贷犯罪、黑社会犯罪、“正当防卫”的司法判定和法理学研究等多个层面。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类似案件可能会较多涌现,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一事件看成简单个案,而要积极应对。由于牵涉部门较多,因此类似事件并非一个部门,或者某级行政机构可以掌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要处理好这种问题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介入进来,涉及社会诸多层面的共同努力,这就要让不同部门的人员和专家积极参与进来,构建一个多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平台。
(二)构建具有研究性的“普法”平台
一般而言,平时我们的“普法”工作比较重视形式,方式比较单一,例如发传单、简单宣讲,对网络平台重视力度不足,专业讲座也十分需要;另外,“普法”的受众群体也比较有限,一般重视一些偏远、落后地区,或者是文化认知较低层次的个体,而高知民众的“普法”的需求其实很急切,并且要求层次较高。例如: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和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和价值,这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都需要专业法律研究人员的认定和判断,并且要用学术方式说服群众,而非自己的行政级别和权威。针对网上的一些重要司法事件,“普法”教育单位要积极发声,勇于争夺舆论制高点,例如“中国普法”网发布《相信法律会给“辱母杀人”案公平正义》一文后,得到广大网友积极回应,使得普法工作者深刻地感受到全社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企盼。
(三)构建民众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
伴随社会的进步,法治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公民越来越重视自己的话语权,同时也极力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民众参与司法过程的愿望十分强烈,舆论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固化和相对封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日趋紧张,这将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产生消极的影响,造成了社会冲突和矛盾。事实上,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机关沟通和回应机制的不健全和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众参与司法过程的强烈愿望,但又不能如愿的困境。针对这种状况,应该从以下方面健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首先,要完善舆论表达制度,构建完善的舆论表达渠道,例如建立网络和现实的通畅、专业的信息沟通平台;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回应机制,相关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发言人制度和反馈机制,可以接受民众的质询;最后,构建司法和舆论的平衡机制,要消除司法部门高高在上的印象,司法部门要虚心接受舆论的监督。
总之,一切工作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明确要求,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
(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程慧栋 王效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