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协委员 >委员建言 >议政建言

建议建立乡村医生退岗“养老金”制度

2017-03-30 17:36:04  
字体大小:【

 

    乡村医生是群众健康的“第一守护人”,生活条件差,经济待遇低,有的工作十几年、几十年,人老了之后面临生活困难。为了夯实群众健康的基石,首先要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享受“养老金”的资格。具有本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或者历史以来长期在本县(市区)村卫生所(室)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必须具有市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二是明确享受“养老金”的工作年限。退岗或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在岗的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级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三是明确享受“养老金”比例。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具体补助比例由县(市区)级政府自行确定。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退岗后按实际服务年限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鄂州市华容区政协  陈庆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