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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饮用水管理的问题和建议

2016-06-07 16: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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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准扶贫工作、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给农村饮用水管理提出了新的和更高要求。目前,农村饮用水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农村山大人稀,居住分散,取水距离远,蓄水设施多,管理范围大,取水矛盾纠纷多,水费收缴困难。二是管理费用难以落实。农村饮用水供水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入不敷出,管理资金缺口较大,因而饮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和管水人员待遇没有保障,难以形成“以水养水”良性运行机制,三是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产权不明晰,运行机制不完善,存在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队伍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逐步提高农村饮用水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饮水工程效益,努力保障农村饮用水供应,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不断完善农村饮用水管理法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针对目前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有关工程设施产权和运行机制等问题,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制定饮用水管理实施细则,明晰工程设施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多方落实农村饮用水管理资金。建议将农村饮用水管理纳入公益性水利工程之中,使其享受国有公益性养护项目资金相关补助政策。为加大农村饮用水管理投入力度,建议从中央到省到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补助维修养护基金,按照人平5~10元的标准,对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给予补贴。同时,要适当考虑农村饮用水管理实际成本,科学合理确定水价标准,逐步规范计量收费,确保农村饮用水管理良性运转。

 

    三、努力健全农村饮用水管理机制。建议县级水务部门要成立农村饮用水管理专门机构,对农村饮用水管理加强指导,强化责任。乡镇村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共同发展”的原则,成立农村饮用水协会或服务性、公益性的饮用水管理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管理实施工作中,建议对集镇及辐射周边村的水厂,实现企业化运作,业主经营负责,对其核定水价,保本微利经营,方便群众;对集中供水工程或跨村工程,组建用水管理机构,成立用水协会或用水合作社,进行收费管理和维修管理;对农户“自建、自管、自用”的水池、水窖、水井,由农户自行管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融资、企业经营、群众参与的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秭归县政协经济委员会 徐长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