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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电视购物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

2015-11-09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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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随着电视购物风生水起,电视购物投诉也居高不下。据中消协报告曝电视购物三大问题:一是部分样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是退货困难、缺少发票、信息泄露。三是超九成产品涉嫌违规宣传等问题。通过我们政协委员一线调研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与经营者诚信缺失问题;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保障与媒体发布者责任淡薄问题;电视购物查验、记录等制度不够完善和规范,甚至对经营产品购入的索票、票据保存制度等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尚未建立问题;行业法律法规空白,国家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监测手段缺失,经费严重不足,使监管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开展等问题,都给电视购物消费质量安全留下了隐患。

 

    为此,我们结合上述一些问题,通过走访调研针对性的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一是以“六五”普法为载体,切实加大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消费者能自觉的加入到电视购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来。二是切实加大对一线有关行政执法监管队伍的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切实加大对电视台和其下属公司等媒体以及广大生产、经营者等的教育管理力度,着力增强其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

 

    第二,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各级立法机关应完善立法技术,制定一套从电视购物查验、记录到对经营产品购入的索票、票据保存制度等产品质量溯源制度,严厉惩罚诈骗行为,堵住相关法律漏洞。同时,进一步明确各个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公布其执法号码,便于各地消费者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工商、质检、技术监督等部门等为主体的电视购物监管体系,并且还要加强行政指导,引导企业自律,全面实施电视购物所涉及的商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等信用档案,一旦失信要列入还黑名单予以公示。三是全面开展对电视购物的监管,既要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查处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还要督促电视购物经营者在广告宣传时必须标明电视购物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督促电视购物经营者在送货上门时必须在消费者查验合格后再让消费者签收,并完善售后服务制度。以此确保消费者电视购物的安全。

 

    (老河口市工商局、市政协委员  张俊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