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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政协委员热议环境保护法审议稿

2014-09-15 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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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实现“中国梦”国家战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全国人大快速跟进,修订法律,并反复面向社会征求建议,结合草案二次送审,金水政协委员纷纷对修正案进行了热议,一致认为,新法的出台具体体现在以下六性上:

    一是体现了法制的公开性。该草案二次审议稿积极主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让全民参与,另一方面让全民知晓,真正实现了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是体现了法制的亲民性。该草案二次审议稿走群众路线,到群众中去寻求修改意见,使得将来该草案正式成文时具有群众的集体智慧,体现群众的利益,从而更能保证顺畅实施落实,确保法制的亲民惠民。
    三是体现了法制的务实性。求真务实是修改法律的要求之一,此次新法的出台,采取务实的态度,摒弃闭门造车,积极听取群众意见,使之更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实用、有效。
    四是体现了法制的可操作性。修改法律主动向社会征求建议,其广泛性决定了其操作性,该法来自于人民,贯彻于人民,更能让广大人民参与进来护法、守法,确保执法工作更能到位,其操作起来更便捷。
    五是体现了法制的人性化。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该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正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在内容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行动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使法制的人性化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六是体现了法制的审慎性。该草案2012年8月就已经被初次审议,形成初次审议稿,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建议,之后根据征集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现在又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这一系列的过程说明了制定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修订,必须要审慎对待。

    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对已经构成污染、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有专门的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比如已经造成的污染对周边生态造成的不可恢复的后果的损失或者要恢复原状需要多少成本等。这样更加明确责任承担形式和承担的幅度。
    二是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由于没有专门的处理场所和处理能力,使得这一问题的处理只能由政府来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但这样只靠政府主导的话,没有自发、高效的长期机制,很难为继。建议结合农村的现状,增加一些处理方法,比如村委会作为基层民主自治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是否能够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有没有适合农村的垃圾处理措施等。
    三是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能够继续增加或扩大?比如一些公民发现,与自己居住环境息息相关的地方被污染,但未产生明显的对人的损害,这时不能依据民事责任来提起诉讼,而依赖检举和举报的途径过于被动。


(武汉市江夏区政协金水工作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