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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4-09-15 0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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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湖北省委员会


    我省农村经济较快,产业集聚度和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已经初步形成了油菜、水产、畜牧、蔬菜、木材、特产资源等支柱产业,并产生了一大批特色明显、市场广阔、效益显著的龙头企业。我省在农业生物技术、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等农业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取得了较好进展,但也有很多科研成果不能传到急需的农民手中,形成闲置,无法转换为产业。因此,目前我省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创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一、我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基层科技服务机构体制不顺。一方面,我省乡镇机构改革后组建了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实行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为辅的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导致乡镇、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都无力去管。另一方面,我省科研机构由于分属不同的部门,地方、条块分割、自我封闭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项目低水平重复和科技资源的严重浪费。各级政府的科技管理基本上是行政管理,忽视了农业科技的自身规律和特点,不利于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2、农村科技服务人才匮乏。农业技术高级人才不足,农业科技人员处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较少,实行“以钱养事”,导致了农村科技服务人员外流、在岗人员出工不出力的问题严重存在。

    3、农村科技服务效率不高。受机构、人员编制、财力和科技人员素质等条件的制约,农村科技服务人员数量的不足,只能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的开展一些培训讲座,更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4、农村科技服务评价机制不优。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主要任务是完成政府下达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往往缺乏市场化、商品化、产业化导向。科研经费的投入过于看重技术机构的名气,从而使得那些真正有实用性、满足农业需要的成果常常得不到充足科研经费的支持。

    5、农业企业创新能力较弱。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我省农业企业发展历史较短,资金和技术储备先天不足,政府科技投入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而农业企业创新,既要花巨资购买或引进新产品,又要斥巨资进行市场推广,风险大、成本高、回报期长,企业自主科技创新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直没有实现突破性发展。虽然近年来我省农业企业对技术创新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但目前农业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较弱,还没有成为全省农村科技服务创新的主体。

    6、农技协作用发挥不明显。科普协会、农技协由于在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严重不足,在推进科技入户、带动农民发展、开拓销售市场、提供营销服务、疏通销售渠道上显得力不从心。

    二、加强我省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建立新的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建议成立一个有权威、能拍板、高效运行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农科院、华中农业大学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扶植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发展。

    2、加快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原则要求,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编制核定、补充人员安置以及债务化解等方面进行重点改革,理顺体制和机制,大力推广武穴、公安等地的派驻制模式。逐步恢复乡镇农技服务中心的事业单位性质和农技人员的事业编制,所有经费都纳入财政预算和实行国家补贴,从根本上盘活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体制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农技推广的主渠道、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动力。

    3、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各级涉农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开发、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造就一大批学科带头人、科技型企业家、高级科技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继续教育,加速知识更新,努力提高县乡农村科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逐步壮大科技特派员、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及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服务队伍,发挥其技术“二传手”的作用。

    4、创新科技服务人员考核机制。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考核应由发表论文数量、项目经费额度等指标转为“蹲点”天数、带动农民增收程度和数量、高新技术普及率、产业规模、各单位满意度等指标。

    5、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打破行政地域界限,以“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为核心,整合在鄂农业科研机构、各市州科研资源、县市区技术推广力量和农业企业科研人员,开展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攻关大联合,快出成果、出大效益,增强科研成果的市场适应性,提高全省农业科技的转化程度和推广应用的水平。同时,鼓励地方农业科研机构与基层政府开展科技合作,在基层农业管理部门及推广机构中设置成果转化岗位,探索构建“地方级农业科研机构——基层农技推广部门——村级农技推广员”的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地方农业科研机构与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稳定的项目合作和业务指导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把成果留在农民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应用于生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6、加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完善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及服务平台、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建设等服务方式,建立功能齐全、信息完备、高效共享、反馈灵敏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为科技服务组织机构及时提供技术指导、项目开发、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科技信息服务。

    7、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一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对公益性服务投入实行全额拨款,保证人员经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充分利用创业投资、担保、贴息、减免税费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努力改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基础工作条件。充分利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农民自筹等多渠道探索金融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方式,加强“科”“银”结合和社会融资。

    8、培育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对已认定的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培植力度,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探索形成以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等形式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整体效果和水平;努力培育涉农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加大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农村特色优势产业上的转化应用能力,形成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

    9、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高效运行。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使其真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逐步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形成新的市场主体。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在职称评审、经济活动中提供高效服务,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进步、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