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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要努力做到生存与发展并重

2014-09-15 0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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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湖北省委员会

    当前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的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对传统的预期保障的依靠丧失。因此对失地农民的合理安置将成为迫切的社会问题,事关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目前,各地针对失地农民安置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解决了部分实际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目前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速度过快,失地农民增加速度与政府部门财力及安置能力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为了招商引资增加地方GDP,在未经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匆忙圈地,快速征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缺乏相应的预案;一方面征用的土地未能及时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为了迎合投资企业的要求而对土地压级压价,减缓收取土地出让金,省去“拍卖”程序,使土地实际低价出让,更进一步造成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资金缺口。

    2、对失地农民补偿过低,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以及社会保障。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这只是对农民原从事农业生产收益的补偿,并不是与土地的非农业化价值以及土地非农化后的增值相联系。按照通常的农业产值计算征地每亩的补偿费只相当于当地城市职工一年的平均收入,这种补偿方式,弊端有三:一是失地农民得到补偿费失去土地有后顾之忧;二是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费有限,抗风险能力差;三是失地农民领到安置补偿费后,一时未能找到合适的生计,家庭便无经常性收入,坐吃山空。

    3、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社会保障和就业观念缺乏。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仍在原有的层面上,对参加社会保障没有充分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等、靠、要”思想观念严重。

    4、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出路是向城市居民转变,其具有劳动能力者,从长远看,必然是加入城市人力资源市场。但由于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就业技能相对于城市居民较差,往往失地农民就业比较难。经常表现为失地农民计划内招工率低,计划内安置就业回流率高。因为给失地农民提供的岗位往往是生产工人和一般性服务岗位,当企业改革或遭遇困难时他们往往是首当其冲的精简对象。另外,一些城市中存在的歧视政策也使失地农民计划外谋职就业率不高。

    二、对失地农民合理安置的建议
    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不能像历史上让失地农民变成城市流民,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让其返回再从事农业而保证其收入不下降。因而唯一可行的安置方法,就是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要做到生存与发展并重,帮助失地农民逐步向城市居民转变,这也是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我省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一是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筹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二是将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按照统一进入社会保障的办法,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统一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统筹和生活补助。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相街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的、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失地农民纳入低保金覆盖范围;三是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在园区征地过程中,除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农民个人外,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改而由征地单位建标准厂房,土地产权属集体,出租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

    第二,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一是坚持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优化培训机制,多形式、多渠道提高农民的各项技能,特别是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和农民的需要,进行“订单式”和“菜单式”培训,切实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二是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使劳动力市场网络化,为失地农民寻找就业信息,提供便捷的服务。探索如何将失地农民安置与园区功能开发联系起来,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建立转移就业创新机制。出台和落实失地农民优惠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对吸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政策、给教育、给培训、给贷款,帮助失地农民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第四,引导失地农民住房进行集中建设。一方面通过集约方式节约用地;另一方面通过集中建设,政府部门在城乡统筹过程中可以更快更低成本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向失地农民提供城市居民所拥有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如供水供气、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垃圾清运处理等,以及社区管理,逐步实现失地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

    总之,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必须在健全失地农民档案,在完善安置工作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经济补偿,居住安置,就业扶持,社会保障”四位一体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着力构建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最终使之成为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