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巧莲 委员
当前,我省应抓住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探索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将鄂西圈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为实现鄂西圈在生态、文化和旅游三方面的协调发展发挥巨大促进作用。
一、创新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生态补偿机制的着力点
1、补偿主体层次化。在鄂西圈的生态补偿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一直以来都只是单纯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由于补偿主体的单一性直接导致了生态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创新生态补偿模式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要让更多的受益者、开发者、破坏者、污染者成为生态补偿的主体,特别是要强化区域间、部门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和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补偿。我省可以借鉴辽宁省对采矿、造纸工业、药材、蚕茧收购企业等单位征收林业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的做法,对鄂西圈生态保护相关获益企业征收林业和水域开发基金。可以在鄂西圈下游流域主要城市的水费或电费中征收一定比例的生态补偿费,用于对清江、汉江流域上游生态建设进行补偿。应加快建立生态标签体系,激励更多的企业和消费者加入到生态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中来,鼓励生态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为生态建设贡献力量。
2、补偿标准合理化。由于补偿金额的不足,我省当前的补偿标准只是考虑到了生态保护者的部分直接损失和一部分的生态破坏恢复成本,很难调动生态保护地居民的积极性。建议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生态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以及收益。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应该包括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实施生态保护导致的机会成本,生态保护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用、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补偿的最高标准还应包括生态系统服务所创造的巨大价值,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部分收益返还给生态保护地政府和居民。在确定鄂西圈生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生态价值进行科学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生态补偿金的分配方式与具体数额。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对于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要积极融入中央生态补偿的大盘中,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而在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开展的省内小流域和城市饮用水源区等地的生态补偿过程中,省政府需要强化激励措施,通过设立地方生态补偿基金,制定出生态补偿金的配套政策。
3、补偿方式多元化。从我省现有的生态补偿方式来看,主要以现金补偿为主。但是从长远来看,单纯的现金补偿方式并不是一种持续的、能够根本改善生态状况的方式。建议在鄂西圈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过程中,应将补偿的重心逐渐由 “输血型”补偿转变为“造血型”补偿,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补偿、智力补偿和产业补偿的力度。在这方面,我省可以借鉴浙江省和江西省的经验。如江西省宁都县在对梅江流域保护进行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只支付少量的流域保护费用,而将流域保护与脐橙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帮助生态保护区发展新的经济产业,实现区域生态保护的目的;而浙江省金华市则通过异地开发,在流域源头地区磐安县设立金磐扶贫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给予一系列政策扶持进行生态补偿。我省在选择补偿方式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在武汉市、襄樊市等地设立异地产业开发扶持资金,帮助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边远生态保护区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二、创新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1、加大生态补偿的系统研究力度。建议省发改委、林业局等联合委托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我省鄂西生态补偿系统研究,划定鄂西圈生态补偿类型,确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并编制鄂西圈生态补偿近期行动计划。同时,组织开展鄂西圈重点区域生态补偿的政策性研究与比较性研究,提高生态补偿的科学性。
2、强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制定。建议我省在制定相关的补偿政策过程中应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要注重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根据不同生态保护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争取将鄂西圈生态补偿的内容纳入到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之中,调整地方财政支付政策,加大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二是要促进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建立,通过综合运用各项税费政策、经济合作政策等手段,加大对清洁能源开发和减排技术创新,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彻底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创建一种以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合理保护资源与能源、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经济发展新模式。
3、完善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机制。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生态补偿作为一项跨区域的联合行为,不可能由某一部门或某一地区单独完成,必须创新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建议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旅游局等相关部委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4、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责任机制。生态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不仅与当地居民有关,而且与当地政府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密切相关。建议在鄂西圈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激励机制,积极启动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将资源与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完善现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渐加大其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特殊生态价值地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调动生态保护区政府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5、创新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要实现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的目标,生态补偿就必须长期坚持下去,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必须创新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建议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补偿和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格局。
6、健全生态补偿法制保障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在现有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生态补偿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调整并细化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谁来补偿、怎样补偿、补偿多少等一系列问题。搞好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明晰生态资源的产权归属,把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法定化,使之具有普遍适应性和法律强制性。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社会方面的监督力度,依法进行生态补偿的各项工作。
7、加大生态补偿的宣传教育力度。普通大众对于生态补偿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将直接影响生态补偿的成效。建议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明确生态补偿的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去。在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和规划时要充分鼓励社区公众的参与,包括决策者、规划者、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者等,充分吸取他们的意见,提高他们参与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的积极性。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襄樊市政协副主席,市物价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