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2008年9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复。武汉城市圈肩负着新时期改革排头兵、创新试验田的光荣使命。如何不辱使命,率先实现创新和突破,扎实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我们认为:“两型社会”建设,法律制度应先行。
区域开发,法制先行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莫不如此。因为法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战略性的重要特点,是巩固和发展改革试验成果的重要保证。法制先行,既是现实要求,也是经验总结。从30年来我国改革试验的实践经验看,前一轮改革开放是行政主导,新一轮改革试验应是法制推进。2008年7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另一个“两型社会”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也高度重视用法律手段促进城市群建设。
在现有条件下进行改革试验,立法是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试验的探索,首先应是立法的探索和完善。武汉城市圈要通过适时制定出台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在法制上为改革试验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创造条件,从而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清理,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应及时修改完善,该废止的必须坚决废止。而且,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在行政上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清廉高效的法治型政府。具体建设如下:
1、加快制定《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为武汉城市圈建设提供法律规范。“两型社会”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现行的方案可以借鉴,武汉城市圈应该根据国务院对总体方案的批复,尽快制定《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使该条例成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性法规和纲领性文件。《促进条例》要充分用活用足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大胆解放思想,破解发展难题,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都可以大胆尝试。要立法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5个专项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社会事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刚性化”,确保一届又一届的领导班子、一代又一代人,根据规划长期不懈实施下去。
2、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为武汉城市圈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城市圈应率先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法规,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要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开发资源,承担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要统筹规划,解决资源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企业平稳退出和社会安定。三是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绿色税费激励机制,学习上海建立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经验,通过引入市场化运行方式,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并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三高一低”行业和企业实行惩罚性政策,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减免税收。
3、制定《武汉城市圈非公经济保护条例》,全面清理阻碍全民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强劲动力。武汉城市圈应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切实落实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务院36条,全面清理阻碍全民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法律保护和政策服务。要制定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让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平等地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制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待遇的相关规定,贯彻《物权法》,平等地保护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4、统一政策法规,清理现行经济政策,用法律手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武汉城市圈要立足于中部地区,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道路,探索以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的内源性经济发展,用法律手段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地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协调、搭台、育苗”,促进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自由流动,这就要求武汉城市圈必须统一政策法规,清理现行经济政策和相关法规,取消各地对人才、资本、资源流动的限制和歧视性政策,在“1+8“城市之间建立行政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和减免收费,废除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内部规定。
5、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当前行政管理体制与构建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一是在决策执行等职能配置不够科学,权责配置不合理,机构重叠协调配合不力;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利益问题较突出,公共服务意识不到位,缺乏有效改革措施与监督手段。
武汉城市圈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做到:一是政务公开,武汉市所有的法规、非涉密文件全部在网络上公开;二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三是政府依法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用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在政府机关和公务员中倡导“做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