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随着武汉城市圈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城市圈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武汉城市圈税收发展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对城市圈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断增强。但由于现行税制不完善,税收分配机制不够科学、合理,不仅影响了政府公共职能的发挥,也对城市圈的税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归纳起来,在税收政策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区域性税收支撑政策
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财税政策始终发挥着急先锋的作用。然而,武汉城市圈在成为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财税、金融、土地等关键要素方面并无任何优惠政策。这种区域税收政策的缺乏既不能使武汉城市圈产业发展获得实质性的税收政策激励,也不能充分发挥武汉城市圈的区域影响力,武汉城市圈的外部投资环境难以有效改善,难以大规模的吸引外部投资。圈内城市为争取发展先机,出台各种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还造成了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给部分外资企业钻了空子,导致国家利益和城市圈整体利益受损。
(二)部分税收政策的负激励效应比较明显
1、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武汉在城市圈内处于绝对的龙头地位,各项条件远胜于周边8市,企业更愿意把总部设在武汉,而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就使武汉作为总部所在地获得更多的税收,而其他地区则相应吃亏。由于产业整合、企业重组可能造成地方税收流失,地方政府往往不太配合,甚至阻挠。现实困难使得目前的产业重组必须依赖于政府更高层面的协调才能完成,企业自主行为往往不能成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2、资源税的问题。目前的资源税征税范围不大,税率不高,并且资源价格仍然存在由政府管制而导致的扭曲现象,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减少了计税的基数。资源税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使得作为地方税种的资源税规模始终不高,对地方财力贡献有限,更为严重的是较低的资源税导致了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一些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不利于整体产业结构和税源基础的优化,也不利于“两型社会”的建设。
(三)现有税收制度削弱了武汉城市圈的财力基础
主要是中央与地方财税分成问题。武汉城市圈内的利税大户相当部分是中央或省属企业,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和大部分增值税以及金融、铁路主要服务类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都属于中央财政,主要利税大户的税收都贡献给了中央财政,地方财力自然被削弱。
(四)税收管理机制不健全
1、税收目标的基数增长模式不合理。目前地方在每年下达税收任务目标时,都是依照上一年的税收完成情况再增长一定比例来确定。这就导致了地方在完不成税收目标任务时通过“寅吃卯粮”,征收“过头税”,而在税源充足时为给来年的任务留有余地而少征或者缓征。这不仅破坏了税收的严肃性,更导致经济基础差的地区税源愈发枯竭,而经济基础好的地方则税收流失严重。
2、地方政府的干预较为严重。尽管地税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但由于税收对地方财政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往往对地税部门干预较多,而地税部门为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敢得罪地方政府。这就导致地税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丧失独立性,影响了税收的公正性。
为广泛开辟税源,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理顺税收管辖关系,强化税收对武汉城市圈发展的推动力,我们提出如下税收支撑政策改革的建议:
(一)加大中央对地方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
1、赋予湖北省在税收方面更大的权力。建议中央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主管部门,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权利,特别是在地方税种开征方面。废除实际社会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的税种;结合武汉城市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新税种;改变现有税种的计税依据、征税范围以及税率等。
2、适当降低共享税中的中央分成比例。作为支持武汉城市圈发展的实际举措,中央应当出台一些实质性的优惠措施,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减少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中央分成比例,把这些税种的税收更多的留给地方,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财力支持,以填补长期以来形成的“中部洼地”。
3、建立中央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适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但是能够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的企业、产业在淘汰、转型过程中必然会给地方税收带来冲击,这一现象在武汉城市圈尤为明显。税收的减少既给地方财政增添新的负担,同时会延缓城市建设的步伐。通过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居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能够强有力地支持“两型社会”建设。
(二)完善武汉城市圈税收分配协调机制
1、建立城市圈财税利益协调机制。成立由省财税部门牵头,各市财税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武汉城市圈财税协调机构,负责城市圈内部财税政策方面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财税协调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城市圈财税体制机制优化。
2、出台湖北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相关实施办法。依照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第10号)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出台湖北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相关实施办法,提出武汉城市圈内部在企业兼并、产业整合时出现的税收分配问题处理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对相关整合兼并的顾忌和阻挠,建立良好的城市间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
3、加强圈内税收征管的信息互通。加强城市圈内企业的经营信息、行业经济信息和总分机构税收信息的互通共享,防止圈内纳税人利用区域间的监管漏洞逃税,实现武汉城市圈税收征管一体化。
(三)推动相关税种的改革
1、改革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对水资源和森林资源征税,限制掠夺性开发,提高资源成本和利用效率。提高资源税税率,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节约和保护资源、促进循环利用的功能。
2、改革消费税。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普遍提高消费税税率,将消耗不可再生资源、资源消耗量大以及对环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实行档差明显的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功能。
(四)出台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
综合相关研究来看,目前可以采取的优惠措施有:对于新办的节约型、环保型企业,除实行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可以实行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支持企业利润留存发展壮大;对实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的老企业,允许改造资金的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高企业税前列支和扣除的标准,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对于直接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业,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等。在对两型产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同时,出台惩罚性税收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业发展。通过有保有压,切实发挥税收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