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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劳务派遣扩大化问题

2014-09-15 0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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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派遣工在劳动力市场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务派遣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一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大量出现,形成了新的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

    一、劳务派遣工已成为少数企业和行业的用工主体
    一些大型企业把辅助性、低层次岗位上的临时工转变为派遣工,并在新增就业中大量使用派遣工。一些垂直管理的行业,如电信、电力、银行、邮政、铁路等服务性行业随之跟进,把部分合同制职工转换为派遣工,并把劳务派遣作为聘用新职工的主要形式。

    劳务派遣呈现迅速扩大之势。据湖北省总工会抽样调查,在派遣工相对集中的企业,派遣工已占职工总数的26%,且近3年每年递增18%;派遣公司的派遣人数近3年也每年递增46%;80%的派遣工是2005年以后的新增派遣人员;这些派遣工在制造行业就业占42%,在建筑行业就业占16%,在垂直管理行业就业占38%。

    派遣工广泛分布在主要生产岗位上,并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的要求。据湖北省总工会抽样调查,在生产一线岗位就业的派遣工占派遣工总数的84%,少数企业的派遣工已经成为用工主体,甚至超过企业本身的合同制职工人数。

    二、规避劳动关系是当前劳务派遣扩大化的主要动因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单位并没有把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而是背离《劳动合同法》,把它作为规避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失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实质上维持了身份管理,使派遣工失去公平就业的机会。

    表现之一:通过逆向派遣规避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由派遣公司派遣回原单位,一些单位招聘人员后,再送到派遣公司办理派遣手续,一些单位单方面招聘人员后,再替他们寻找“婆家”,履行派遣手续,以此转换劳动关系。据某派遣公司介绍,2008年前后,该公司90%以上的派遣工属逆向派遣。

    表现之二:通过长期派遣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湖北省总工会抽样调查,95%的派遣工在现单位就业超过6个月,其中超过2年的占56%。一些单位采用继续派遣或多次派遣的方式,长期使用同一劳动者,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推给派遣公司。而绝大多数派遣公司缺乏签订此类合同的条件和能力,使长期派遣人员的这一愿望无法实现。

    表现之三: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从而摆脱了劳动关系的制约。有的甚至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与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公司管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管人,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环节明显增多。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往往扯皮推诿、久拖不决。

    三、劳务派遣工正在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派遣工是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又是职工队伍内部结构中的特殊成份,他们在用工形式、管理模式、收入分配、职业身份上处于弱势地位。

    体现之一:就业公平难以实现。绝大多数派遣工低端就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极少,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局限,面临就业“鸿沟”。不少派遣工反映,他们是派遣公司的人,做用工单位的事,在用工方和用人方难以找到“家”的感觉,是“二等公民”,对前途感到忧虑。

    体现之二:同工同酬难以落实。在工资上同岗不同薪,在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在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是派遣工面临的主要经济问题。据湖北省总工会抽样调查,派遣工月均工资只是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的60%,一些单位实行岗薪制,在低端岗位大量使用派遣工,其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差距明显;一些单位对派遣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水平,有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30%的派遣工没有福利收入。

    体现之三:利益诉求难以表达。由于派遣公司对派遣工的管理和服务脱节,用工单位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脱钩,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他们普遍反映,在决定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时,用人方与用工方基本上不征求他们的意见,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充分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也没有派遣工代表参加,职代会中也少有派遣工代表。由于在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中缺位,派遣工普遍缺乏正常、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

    体现之四:组织活动难以参加。派遣公司认为,对派遣工的日常管理在用工单位,如果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入会,难以开展工会工作,且管理费中也不包含工会经费,普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工单位也认为,派遣工不属于本单位职工,派遣工领取劳务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应提取工会经费,不少单位没有把派遣工纳入工会工作范围。派遣工普遍反映,曾经是工会会员,不知道工会关系接转到哪里,也没有参加工会活动。一些派遣工反映,党团组织关系难以接转,党团组织活动也难以参加。

    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势在必行
    社会各方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劳务派遣扩大化问题,使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一是维护派遣工的经济权益。用工单位要落实派遣工同岗同薪、同工同酬的平等待遇,依法向派遣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要把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其工资标准及发放形式。劳动部门要纠正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派遣工缴纳社保费的现象。

    二是维护派遣工的民主权益。派遣公司要加强与用工单位、派遣工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派遣工的意愿和要求,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其合理要求。用工单位要通过在派遣工中选举职工代表、向派遣工征求合理化建议等途径,支持和引导派遣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通过选拔优秀派遣工进入管理岗位,畅通其职业发展渠道。

    三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检查。劳动部门要及时跟踪、准确掌握派遣用工发展状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监察,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处罚。

    四是加强劳务派遣公司规范管理。派遣公司要建立完善派遣工的人事、社保档案,规范岗前培训、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费指导标准,防止恶性竞争,促进派遣公司健康发展。实行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制度,督促协议双方明确责任和义务,防止“暗箱”操作,损害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派遣公司风险备用金,用于对派遣工的各种赔偿或补偿。通过政府监管和市场引导,促进派遣公司优胜劣汰和集中整合,做大做强一批优质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