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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2014-09-15 0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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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玉 兰


    我省现有各类残疾人379.4万,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64%,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全省农村约292.8万残疾人,多数处在贫困、无助、无奈生活环境中。为深入了解我省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省残联与省委政研室、省社科院组成联合课题组,到武汉、宜昌、襄樊、黄冈、恩施等市州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残疾人基本生存状况
    一是贫困问题依然突出。2005年,全省农村残疾人家庭户人均收入为2240元,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99元少859元。农村残疾人家庭户中人均收入低于693元绝对贫困线的有59.4万人、在694元至944元之间的低收入贫困人口有53.9万人,分别占农村残疾人家庭户的10.01%、8.23%。农村残疾人平均住房面积为31.93平方米。农村残疾人家庭没有任何一种家电的比重高达36.1%。
    二是受教育程度不高。15岁及以上的农村残疾人中,文盲率为51.9%。未上过学的比重为53.1%,小学文化程度比重为32.7%,初中文化程度比重为12.2%,高中文化程度(包括高中和中专)比重为2.0%,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比重为0.04%。
    三是就业层次低下。残疾人大多以农业生产为主。15岁及以上的农村残疾人口中,在业人口为44.8%,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占87.1%,许多60岁以上的老年残疾人不得不从事生产劳动。
    四是生活依赖性强。农村不能劳动的残疾人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占91.4%,只有4.2%的人领取基本生活费。这部分残疾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负担和心理压力比较大。
    五是基本需求很大。在农村残疾人中,20.8%的人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11.5%的人接受过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56.3%的人未接受过任何服务。
    六是农村部分人群存在高残疾风险。由于生理及社会条件限制,儿童和老人是残疾风险面前的脆弱群体。全省农村0—6岁残疾儿童约5.5万,残疾发生率为1.93%,是城市0—6岁儿童残疾发生率0.62%的三倍多。残疾类别中以患智力残疾的最为突出,占63.9%,依次是多重残疾、肢体残疾,分别占26.8%、5.2%。另据推算,我省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老人约145.0万,出现老残一体的现象,其中有15.2万的残疾老人过着独居生活。

    (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
    据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5年,在我省292.8万农村残疾人中,有21.2万人享有低保和定期救助,占7.1%。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我省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力度得到了明显增强。

    一是最低保障惠及残疾人。自2007年8月我省全面启动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大部分极端贫困的残疾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一些地方还针对残疾程度提高了保障标准。
    二是“新农合”参保率提高。被调查县市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残疾人的合作医疗参保率已达90%以上。长阳县将白内障复明、假肢安装、精神病治疗等纳入医保的范围予以补助。
    三是危房改造初见成效。中国残联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在我省正有计划地推开,目前已帮助6180户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残疾人改善了住房条件。
    四是教育援助成果明显。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有了基本保障。一些地方还安排了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和学前康复培训。全省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75%;而上大学、中专的贫困残疾人学生也能得到一定的补助。
    五是就业援助措施形式多样。各地通过集中就业、扶持种养殖业带头人、科技助残、劳动力转移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援助措施,帮助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

    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要。全省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了低保,离“应保尽保”的目标差距较大,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残疾人缺乏针对性。一方面,当前,我省农村残疾人虽然能够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义务教育保障、特困救助等社会保障,但对残疾人的康复和就业没有建立制度化、常规化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与健全人口作为一个统一群体,按照统一的贫困标准给予救助。实际上是把残疾人与健全人保障水平拉齐,显失公正。残疾人在获取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活动、促进自身发展等方面比健全人更加困难,生活问题更加突出,理应得到更多的社会救助,应在制度安排上得到体现。此外,简单地以家庭年人均收入693元作为特困标准,决定是否纳入“应保尽保”保障范围,往往掩盖了一些残疾人的现实问题。政策调整导致残疾人原能享受的政策上的优惠消失。例如,免除农业税后,此前只有残疾人可享受的免交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集资款等优惠政策不复存在。

    二是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生活费可达30元,同时按参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月人均补助15—70元。保障水平较低,只能勉强保证最基本的生活,在物价特别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形势下,它对残疾人所起的保障作用极为有限。

    三是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偏低。大多数残疾人对自费部分显得力不从心。许多残疾人属于慢性病,需要的是长期康复用药治疗而非住院治疗,但残疾人康复未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四是进城务工致残民工的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外出农民工主要从事一些脏、累、险、差的职业,因此,因工致伤致残的人数增长较快,已占农村新增残疾人的3—4成左右。由于我国对民工尚未建立制度性保障机制,一旦出现因工致残问题,往往只是赔点钱了事,而且只能返乡,极易造成因残致贫。

    三、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措施。”参加社会保障是残疾人分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构成了衡量社会公平与文明进步的基本指标。农村残疾人占残疾人的绝大多数,他们的生活在一种无助无奈的环境中,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应把农村残疾人作为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通过社会保障缓解他们的贫困。

    (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是调整农村低保政策,提高残疾人补助标准。对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残疾人能否确定低保对象,应以残疾人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状况等作为标准,而不是简单以家庭为单位。同时,适当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特困补助金。现在全省特困残疾人每人每年省和地方共补助60元,每月只有5元,可考虑将标准提高到每月10-15元。

    二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大病救助政策。康复服务,可以减轻残疾人的生理痛苦,减缓或者弥补其身体功能障碍,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在残疾人保障事业中,康复事业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要强化对残疾人的康复保障,并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降低大病报销的起付线,提高封顶金额,增加门诊费用报销额度,将残疾人特殊康复医疗项目纳入新农合范围,扩大对纳入低保、重度残疾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实施大病救助的疾病种类,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承担医疗负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其医疗费用实行全免或大部分免除。加大对贫困山区县级医院及农村卫生室(站、所)建设,使农村残疾人能够就近就医。

    三是整合危房改造的资源,改善住房条件。将贫困人口的“扶贫搬迁工程”、农村特困户“福彩安居工程”、“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整合起来,优先将残疾人的危房列入改造计划,统一建设标准,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村4万户残疾人的危房问题。

    (二)完善残疾学生助学制度
    将“两免一补”政策扩大到高中阶段。将在特教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全省高中阶段就学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提高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入学率。对中、高等学校在读贫困残疾学生给予定期生活补贴。大专院校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对农村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生给予优先照顾。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确保残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适当提高因公致残的伤残补助标准。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
    帮助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减轻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有利于开发劳动资源,而且可以使残疾人以平等的姿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摆脱贫困。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国家鼓励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扶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四)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政府的投入,提高对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发言人系省政协常委、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