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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2014-09-15 00: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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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祯祥  委员


    有关卫生专家指出,我国因粉尘、放射性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由职业病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应引起充分重视。

    一、职业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病防治源头控制机制尚未形成。有的地方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对十堰市的调查,只有东风公司的7个项目做了预评价,其余项目均未进行,这将给后续职业病防治工作增加难度和成本。据专家介绍,湖北银矿就是因为当初设计不合理,才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日益严重,几乎每年都有新的病例发生。

    2、职业卫生的现场监管存在着不到位现象。根据中央有关部委文件精神,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其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转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并要求建立两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据了解,一些地方两部门之间一直没有进行职能转移交接,协调工作机制也还未能真正形成,职业卫生的现场监管存在着不到位现象。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够。限于卫生监督部门财政拨款不足,一些地方需要通过在工作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弥补财政缺口,而职业卫生监督几乎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卫生监督人员花在职业卫生监督上的时间非常有限;同时又由于各用人单位都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卫生监督部门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重大违法案件,基本上都会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执法工作举步维艰。由于监督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许多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起来。

    4、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劳动者不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相,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健康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权益受到损害后,又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索赔。有的青壮年农民工在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但不支持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反而将其辞退,致使其得不到应有的诊治,错过救治机会,病情越发加重甚至丧失生命。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首先,加强职业病防治有助于保持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职业病是可以预防却难以治愈的疾病,劳动者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残、致死,严重侵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并影响家庭生活,可以说,职业卫生问题依然是威胁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其次,加强职业病防治有助于经贸交往。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环保工作一样重要,已成为某些发达国家作为贸易的附加条件,并有扩大的趋势(即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如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不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产品出口就会受到限制,从而减弱参与全球市场竞争能力。

    再次,加强职业病防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代表公共利益履行的权利,保护受职业病危害的人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最后,加强职业病防治,走可持续发展经济道路是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要求建立与实施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市场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各成员国确立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必须符合、贯彻三个标准体系,即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这是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职业人群健康的质量保证体系。目前在世界上逐渐流行起来的SA8000认证体系(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也是以职业安全卫生为重要内容的国际标准体系。

    2、相互配合,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的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各尽其责,确保收到实效。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对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综合治理,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产业开发时,要把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统筹考虑,制定合理规划,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避免职业病危害的产生。

    二是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未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不予立项和审批,严把源头关,坚决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入。

    三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关键在企业,责任在业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同时,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四是要加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产业开发,积极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使用低毒替代高毒、无毒替代有毒,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五是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

    4、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新闻媒体以及采取送法到企业和培训等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要减少直至杜绝以发展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

    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有关法律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知识小册子宣传,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用法律保障权益,用知识保护健康。

    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抓好正面报道,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5、加强建设,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水平。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是公共卫生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体系。

    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卫生执法力量,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引进和培养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为企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现场体检车辆、突发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必备的防护装备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加强有毒化学品的检测能力的建设及各种中毒事件应急抢救能力的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6、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械制造、采矿等重点行业以及职业病危害情况比较严重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查处力度,对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农工民主党湖北省委员会常委、湖北中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