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曙霞 委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日益增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已成为现阶段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调查,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不断研究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新动向,不断探索管理服务新途径,确立了流动人口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和主力军的思想观念,实行了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各级计生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变动频繁,管理难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流动人口的有关证件办证率不高、约束力不强。计生部门要求每一个育龄妇女都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至少寄回三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但实际情况是,外出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多数并未按要求办理婚育证明并寄回报告单。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明知一些外出育龄妇女没有办证,也没有寄回报告单,但也无可奈何,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和处理,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有效的约束管理措施和处罚办法。以往,有的地方计生办对外出的育龄妇女收取50—200元的保证金,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未按要求寄回的就扣下保证金。地方计生办的这种做法对控制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虽有一定作用,但后来在清理乱收费的专项活动中,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被纠正。同时,在调查中发现有制造假生育证和假婚育证明的情况,也是办证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2、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管理力度有待加强。虽然地方政府对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明确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职能交叉,相互协调不够一致,存在管而不严、甚至不管的现象,难以形成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生育秩序的工作局面。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有的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未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没有建立起财政专款保障制度,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优惠政策兑现、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特别是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最基层的,基本没有经费来源,工作举步维艰。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没有建立有效联系制度。调查发现,目前许多地方很少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计划生育情况合作联系制度的,大多仍然是采用过去的老办法、老措施管理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把流出育龄妇女排除在常住人口的工作范畴之外,既不落实节育措施,也不作为孕检对象加以管理,计生工作必然处处被动。有的乡镇还对没有落实措施或有违法生育意愿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采取了一些过激的措施,使得这部分人由此长期不敢回户籍地,节育措施得不到落实,违法怀孕和生育时有发生。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关键。毋庸讳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一个地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党政领导重视,组织力量、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措施才能落实到位;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够形成;部门重视,才能保证具体工作内容落到实处。要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等目标责任管理问题;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部门应严格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量化工作标准,细化管理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证,切实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单位负责、政策推动的有效工作格局。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经常化、规范化管理制度等,并对不同类型的流入人口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有关规章程序进行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明确责任人,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考核制度。
2、全国“一盘棋”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强化责任心,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互相配合,协同管理。流入地与流出地多加强联系,形成默契,在全国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有效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全国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管理。要通过国家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流出与流入地形成信息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使各地区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托国家信息平台上一个新台阶。
3、逐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应统筹协调,与公安、工商、劳动、城建、卫生等部门建立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流出流入地共同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二是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城建等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审批办理各种证照时,要认真核查《婚育证明》,自觉地将流动人口中育龄人群的“查验证”作为前置条件,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审验的,一律暂缓办(发)有关证照。三是要全面落实房业主负责制工作机制,使其真正担负起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与计生工作形成联动机制。
4、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建设,建立准确细致的流动人口基础帐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靠村(居)委会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来管理。为此,加强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发挥他们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要建立准确细致的流动人口基础帐册,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提高准确详细的资料。
5、加大对制造贩卖假证的打击力度,统一规范证件编码。假婚育证明的危害主要在于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从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方面处罚到位,从而产生强烈的震慑力,以维护正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建议国家人口委对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编码进行统一规范要求。国家能否以身份证编码为基础号,加流出编码号,这样便于与户籍地取得联系,减少假证,方便核实。
6、理顺财政投入体制关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要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管理服务的经费投入。
7、将《婚育证明》与《生殖保健服务册》合二为一,适用于18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终身使用。这样从未婚证明到结婚证明,从怀孕状况到节育措施服务,从生育子女到奖罚兑现,一系列的信息集中于一册,便于个人保管和使用,也便于管理与服务。既是接受管理手册,也是享受服务和优惠的依据。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民进湖北省委员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