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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2014-09-15 00: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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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华  委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家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就业促进法》等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但是,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以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下,用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难度加大。在劳动者投诉案件增加,行政处罚案件难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薄弱的情况下,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显得格外重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人员质量上,都无法适应日益增长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的要求。因此,要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就必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

    一、存在的不足
    1、机构未列入行政编制,有的地方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我省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有141个,其中专门机构103个均定义为事业单位,有些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定义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另外有合设机构38个。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很难保证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中编办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能,应使用行政编制”。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经费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政府公布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人力不足,人员素质达不到执法要求。据调查,我省有各类企事业单位62000个,城镇就业人员1191万人,其中职工555.5万人。而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含退养人员)为1352人,其中专职执法人员仅806人,离按城镇就业人员(目前十七大提出的是要含农村转移出来,进入城市就业的人员)万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还相差甚远。部分人员只有小学文化水准,不能满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3、办案经费不足,办案工具缺乏。我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案工具缺乏,致使不少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处理,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不少案件是得到群众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才得以介入,不能做到事前预防,做到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建议
    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将原定“事业单位”编制变更为“行政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情况配备人员。并对在岗人员进行优化,达不到执法标准的人员要限时离岗分流,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素质。

    3、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需要,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与质量。

    4、对有些地市中心城区存在几个劳动监察机构的问题,应该责令当地政府整合中心城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个城区只能有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文件规定,避免多头执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执法。

    5、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领导,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日常监管、年度考核、评议。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荆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荆州市委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