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主持人:记者 赵良英 张辉
特邀嘉宾:驻鄂全国政协委员 肖红 曹毅
对招标工作加强研究
肖红(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基本药物目录307种药品涉及生产企业上千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决定由谁生产?现在的操作办法是由各省政府组织招标,将入围的企业挂在网上,各地市州组织医疗机构再来勾标。如此一来,被勾标少的企业是生产还是不生产?生产企业今年中标明年可能落空,无法掌握准确的生产信息。另外,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307种药品利润空间有限,过度追求低价格会造成生产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或是在原料辅料上做文章。
为此,建议对生产基本药物目录的企业实行资格准入,企业诚信、社会公益行为也应纳入评标条件;招标工作不要每年进行,可2至3年为一周期,或与基本药物目录修订同时进行,使生产企业相对稳定;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建立考评制度,平时的考评记录作为下次继续参加招标的资质。
尽快出台财政补偿政策
曹毅(恩施州副州长):目前,各地村卫生室大多依靠药品收入维持生存,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尤为突出。如果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就会切断其收入来源,可能导致医务人员关门走人、另谋生路,这直接影响到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稳固,影响到预防保健任务的真正落实。广大农村居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农民会出现新的看病难。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民族地区村卫生室的生存、村级卫生队伍稳定、边远山区农民新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前瞻性研究;制定民族地区、西部开发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偿优惠政策,可参照西部地区的青海省出台较为符合实际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对民族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和乡村医生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解决。
(转自《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