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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种类刍议

2017-08-31 1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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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协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由于目前人们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种类划分莫衷一是,致使地方政协在民主监督实践中,常常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与其性质、内容、形式、效果等混为一谈,致使地方政协在拟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时出现了一些乱象,有把性质与种类混淆的说要开展 “协商性民主监督”,还有把内容与种类混淆的说要开展“法治民主监督”,也有把形式与种类混淆的说要开展“提案办理民主监督”,更有甚者有把效果与种类混淆的说要开展“落实性民主监督”,不一而足,总之,关于民主监督的一些说法信口开河、五花八门,令人啼笑皆非、不知所云,常常是某一种类的民主监督工作开展了一次又一次,而其它种类的民主监督工作一次也没开展,以偏概全、挂一漏万,造成民主监督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不够系统,同时这样的工作计划也让组织实施者在具体运作中常常感到茫然无措,如此乱象对全面系统深入地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也中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以上表述鲜明地指出了由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那就是协商民主、政治监督,人民政协所有民主监督都是协商性民主监督,人民政协协商性民主监督界定的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而不是划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既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是协商民主、政治监督,属建言献策的范畴,那当然就不存在“落实”一说,采不采纳人民政协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那是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权责范围内的事情,工作落实与否是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督查抓落实是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这是由工作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说不说话在我、落不落实在你”,人民政协不能越俎代庖去做越权越位的事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有八(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形式有五(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人民政协通过这五种民主监督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对民主监督八个方面内容的实施、执行、办理、落实等情况,如实地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向党委政府反映,以利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意见》中虽然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形式,但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说的就不够清晰明了。

 

    种类是根据事物本身的性质或特点而分成的门类,常常人们把一个较抽象的事物,分成几个种类,方便别人理解。那么,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有哪些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工作总则”中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政协章程确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有二,即建议性民主监督、批评性民主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中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中共中央确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有三,即意见性民主监督、批评性民主监督、建议性民主监督。综合政协章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的意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种类应为三个,即建议性民主监督、批评性民主监督、意见性民主监督。

 

    建议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建议性民主监督就是人民政协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形式,对某一项工作提出建议。通常是这一项工作做的较好,还可以做的更好,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建议性民主监督是对这项工作做法的肯定,为进一步完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方式方法。比如我们可对精准扶贫工作开展建议性民主监督,这项工作理应是得到充分肯定,我们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后,对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精准”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政策措施建议,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纳后将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深入发展。

 

    批评就是评论、评判,对缺点错误提出意见。批评性民主监督就是人民政协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形式,对某一项工作提出批评。通常是这一项工作做的不好,需要改正错误、拨正航向。批评性民主监督是对这项工作做法的否定,为正确发展提出路径。比如我们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批评性性民主监督,非法排污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我们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后,对非法排污主体和监管部门给予严厉批评,建议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错误,实现达标排放。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实质是提出切合实际的可行性建议,发挥参谋和指导作用。意见性民主监督就是人民政协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形式,对某一项工作提出意见。通常是这一项工作是准备做或刚开始做,“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前进。意见性民主监督是对这项工作的开展当参谋,发挥政协人才库、智囊团作用,为正确发展提出政策措施办法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比如我们对河长制工作开展意见性民主监督,这项工作从今年开始才在全国全面推行,各地究竟如何结合实际、富有成效的开展尚需在推进中探索、在探索中推进。我们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督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后,可以综合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一个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办法,立足针对性、注重前瞻性、讲求可行性,对党委政府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发挥参谋资政作用。

 

    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践中,我们在拟定民主监督工作年度计划时,首先考虑的是确定民主监督的种类,再根据各种类确定民主监督的内容,最后根据内容确定民主监督的形式。应每年至少分别各安排一次建议性民主监督、批评性民主监督、意见性民主监督活动,以期全面系统地推进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长阳县政协  刘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