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须深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全面认识”,这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政党、阶层、公民、团体及个体等,就公共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相互制约的政治框架下,自愿平等地通过相互对话、沟通交流、博弈与妥协而达到求同存异,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目的是实现共同利益和整体发展。
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关系百姓福祉的重大问题,需要通过民主协商来广泛听取意见,才能体现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回顾创立人民民主政权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历程,不难发现:协商建国、建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层面展开协商对话、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等各个阶段无不渗透着我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提出了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从理论上讲,这就意味着一项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要经历这样的程序:党委提出——政协协商——人大通过——政府执行,这体现出权力制约和行政效率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协商
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应是平等的政治主体。没有平等的地位,就不存在协商民主。协商本身就意味着相互的商量、平等的对话。协商民主的过程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在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倾听他人的意见,提出不同见解,并且应该知道对自身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领导应该充分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平等地进行民主协商的过程中,让各民主党派平等地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让各民主党派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自己和所代表群众的利益诉求。平等的协商能使执政党广纳民意、科学民主决策、密切联系群众、凝聚人心、照顾同盟者利益、巩固执政基础和地位。从理论上讲,政党不论大小,参与协商过程需要机会平等,即平等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机会,无论在形式方面或实质方面,参与者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历史地位、组织力量和政治资源掌控等方面相差悬殊,作为政治活动参与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而民主党派主要是建言献策,无法有效影响决策过程。因此,我们既要尊重在实践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又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参政党的地位,更好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参政议政作用。
为了能平等参与协商,民主党派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提升参政党的影响力。一是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加快组织发展,建设高素质有作为的参政党;二是民主党派要有所担当,担负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敢于进“诤言”,提出真知灼见。民主党派要有所作为,扩大社会基础和影响,巩固参政党地位,建立参政党的威信,才能使平等的政党协商民主能够更好地开展;三是民主党派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会员、广泛联系群众。我们要认识到,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协商不仅仅是和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协商,民主党派领导人所代表的是广大成员,是集中全党(全会)的智慧和意愿;四是民主党派虽然成员少,力量小,但要发挥优势、扬长避短,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所要协商的问题,民主党派要站在参政党的高度对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民主中发挥参政党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是法制保障
法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有力的保证,也是政党协商民主的最有力的保障。政党协商民主必须依照法定的、制度化的程序进行,才能走得更远,走得更扎实。
在实践中,政党协商民主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协商法治化、实效化等问题。目前,由于缺乏法治的规范,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未被作为决策必须环节,纳入议事程序。许多地方中共党委与民主党派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取决于党政主要领导的民主意识的强弱,主要领导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记起来就协商,忘记了就不协商;有的是以通报代替协商,以文件代表协商,至于民主党派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就不闻不问,政党协商民主只是个形式。面对这些问题,只有依托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使政党间的协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成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共识性规范,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政党协商民主机制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其成为参政党政治参与的一种常态方式,使各种协商主体之间的对话、沟通在尊重和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追求和让渡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完善有关协商民主的法律体系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夯实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和组织基础。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有必要根据宪法精神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法》等法律,把有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性质、作用、内容、形式、程序等重要规定上升为法律,使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不仅具有政策依据,而且具有法律依据。二是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认真研究当前社会结构和统一战线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加强同各方面人士包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通过制度化的人事吸纳机制,将新生的社会阶层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整合到政协组织中来。同时,要根据社会阶层的演化变迁情况,及时地调整并合理设置界别,充分体现人民政协在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深入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形式是多元协商
在协商形式方面,形成多元多层的协商格局。目前各级政协在搞好全体会议协商、常委会会议协商、主席会议协商的同时,应积极探索新的协商形式:
例会协商。政协例会,包括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等,是人民政协的重要协商形式。在工作实践中,各地政协形成了全体委员会议总体协商、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的议政新格局,推进了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
专题协商。专题协商是党的十六大后,人民政协创立的协商民主新形式和政协工作新品牌。主要是指政协委员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某一重要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进行协商的形式,具有议题鲜明、研讨集中、交流互动等特点,生动体现了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的精神,较好发挥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成为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
对口协商。专门委员会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党政职能部门的对口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方面。如汉川政协组织专委会围绕党委所思、政府所干、群众所盼的重要问题组织调研论证,开展对口协商,组织政协委员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厂矿进行对口协商。一方面,通过专委会就对口部门的工作开展协商,协调了关系,化解了矛盾,增进了共识。另一方面,发动市直政协工作组和乡镇政协联络处就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协商,通过协商,理顺了情绪,消除了误会,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界别协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机构,按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最具特色的组织结构优势。界别协商正是人民政协智力优势、制度优势与组织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是对政治协商实现形式的又一次丰富和拓展。将政协的协商民主与界别优势结合,使界别协商在政协履职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政协政治协商创新、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案办理协商。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践行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开展并加强协商,能够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建设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是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书面协商。书面协商是人民政协以书面形式就相关课题向党委和政府亮出观点,提出建议,积极建言献策。主要是通过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大会发言等方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党委和政府采纳和落实而发挥作用。书面协商是人民政协传统的、经常性的履行职能形式,与口头协商(面对面协商)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形成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合力。
监督协商。民主监督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手段。加强民主监督,突出了协商民主的特色。通过专题视察、提案、反映社会社情民意、委员举报、参加党政专项工作检查、委员担任特约监察员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监督,同时加强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的规范操作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提案跟踪督办和视察调研成果落实、重要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制度,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是具体协商
《政协章程》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比如明确了“大政方针、重要问题、重要事务、其他问题”等必须进行政治协商。这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协商民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确定协商内容。只有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协商意识,协商才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取得预期效果,做出积极的贡献。应把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列为协商的重点议题和重要内容,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分解,目前主要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并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对话和商讨,积极的反映社情民意,努力推进这些问题的解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协商民主的内容存在着随意性,往往是因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者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要在实际工作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真正做到“不经协商、不能决策”。
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是规范协商
在我国多党合作的制度中,政治协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随意性较大。中央两个《意见》发表后,为克服和减少这种随意性提供了政策依据,但仍然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协商过程成为可量化的操作流程。在这里,程序、流程就是协商民主的生命。首先要明确协商的内容,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哪些内容需要协商,由哪一方面、哪一层次以及通过何种形式进行协商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协商前,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各协商方,并提供相关资料,让协商方有充足的时间调研、讨论,从而提高协商的质量;协商中,各党派发表政见的具体程序也应有细致的规定。应严格根据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使党、国家和政府的每一项政策建议、每一个人事安排在党委决策之前,在人大通过之前,在政府实施之前,都能够充分吸收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甚至于公民个人意见的备选预案。改变以往政治协商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作法,使协商真正成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总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紧密联系我国民主政治的生态环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培养和善于发挥公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热情,把公民政治参与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汉川市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