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从恩施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恩施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这标志着恩施市政府办理州政协七届四次全会《关于抓好州城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的提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15年1月,恩施州政协委员唐红珍等在州政协七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关于抓好州城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的提案》,提案提出:州城规模不断扩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主干道随之延伸,在城市主干道两旁的户外广告牌也大量涌现,但户外公益广告发展严重滞后:一是户外公益广告阵地偏少,广告内容更新较慢;二是公益广告主题缺乏多样化;三是公益广告缺乏整体规划,制作质量不高。如,公交车站台和出租车招呼站的灯箱广告内容几乎都是商业广告,缺少公益广告;东风大道、航空路、金桂大道等主干道两旁大量的户外商业广告,不仅内容单调,也容易给市民和外地客人形成一种视觉污染,让市民和外地客人觉得恩施缺少一种文化氛围,这与打造“中国旅游新发现”这一旅游形象的地位极不相称,建议党政及其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针对提案反应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恩施市政府高度重视。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恩施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恩施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办法》在2005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恩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重新界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类型,明确了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对规划、工商、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园林、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各自职责进行细化。对编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公益广告、招牌设置的原则、审批程序和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更细化,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与规范,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由市城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处以相应罚款,其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万元。同时,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和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市城管局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由市城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将使恩施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措施有法可依,户外广告和招牌布局规划将更合理,违法设置广告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恩施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了解,自2015年恩施市“六城”同创活动启动后,市城管部门围绕创建目标要求,把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作为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针对恩施城区户外广告的现状,组织人员先后拆除了大型户外广告牌332处约8236平方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413份;拆除大型喷绘228处约14180平方米、横幅40余条、破旧电子显示屏6处、流动广告宣传车箱3个、清理乱贴乱画5100平方米,有效治理了城市视觉空间环境“脏乱差”问题,改善了城市形象,提升了城市品位。
(恩施州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