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县政府近日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养犬管理规定》,为依法治理城区狗患,明确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养犬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健康和人生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年初,部分县政协委员根据居民的反映,城区有野狗乱窜伤人和养狗人的某些不文明不规范的现象。经调查了解,每年因狗咬伤后到卫生防疫部接种狂犬疫苗的人数多达上千人次,且有狂犬病的病例发生。即写出了《治理城区狗患,规范养狗秩序,维护安全卫生》的提案。随即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得到了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养犬管理规定》共有二十八条,其中明确规定:自治县公安机关是城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畜牧兽医、城镇管理、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对养犬人应该如何办理《养犬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等手续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养犬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也有可操作性的处罚办法。
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捕杀的犬由畜牧兽医部门集中处置。”这是对有可能伤人、有可能传播狂犬病的流浪狗和野狗的重要治理措施。
(长阳县政协 林汇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