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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政协委员提案要力避四个误区

2014-09-15 23: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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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分调查研究、了解民意的基础上,撰写和提交提案是政协委员的职责。认真办理委员提案,落实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是提案承办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任政协委员多年,又长期从事政协工作,通过多年督办提案、收阅提案办理回复,笔者认为:在办理委员提案时,承办部门要力避四个误区。

  主体误区。委员提案多是提给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其承办主体应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党委和政府系由所属的各个部门组成,依据职责分工,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又多将提案交由所属各部门具体承办。党委和政府各个部门必须明确,本部门其实只是代表党委或政府履行着提案承办职责。因此,提案承办部门不能认为本部门所承办的提案就是委员提给本部门的,如果提案所提事项超出本部门的权限便不予办理,而直接给委员回复“你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部门无法落实”。遇到此类情况时,提案承办部门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努力通过部门配合落实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对本部门确实难于落实的事项,应报告同级党委或政府,申请追加协办部门或更改承办部门,直至将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政策误区。委员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有的具有一定前瞻性,有的正是针对现行政策的不足和缺陷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办理委员提案时,承办部门不能简单地以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与现行具体政策不符或没有既定政策,而不予办理或不予落实。遇到此类问题时,只要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切合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属同级党委和政府政策不到位的,应提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属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政策不到位的,应提请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级党委和政府,或直接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尽快修订和出台相关政策,以落实委员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使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更加切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协办误区。委员提案必须“一事一案”,是众所周知的规则。但从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看,同一件事情可能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在办理委员提案时,经常会遇到一个提案须由几个部门承办的情况。政府一般会指定一个部门主办、一个或几个部门协办。在主办与协办之间,有的主办部门不能主动与协办部门会商办理意见,甚至不向协办部门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满足于办好应由本部门办理的那一部分;有的协办部门被动地等待主办部门上门,有的甚至对主办部门的意见不予理会,导致提案所意见和建议不能完全得到落实。对协办部门不予配合的,主办部门应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出面协调;对主办部门不履行主办职责的,协办部门应主动办好应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并主动向主办部门报告办理情况,以对人民对委员负责的精神履行好本部门的承办职责。

  回复误区。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的目的,多是要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出台、完善或落实某项具体政策,办理某个或某方面的具体事项,不是仅仅只要求有一个答复。因此,提案承办部门应多在“办”上下功夫,少在“答复”上做文章。对办理条件已经具备的建议事项,承办部门应尽快办理,然后将办理结果如实答复给提案人;对条件暂不成熟的建议事项,要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尽力落实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然后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对暂时不能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应在回复中说明不能落实的原因,并拿出落实的计划方案和时间表。对在本部门工作的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承办部门更应慎重对待,并主动检讨委员不能面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的原因,切莫草率应对,更不能对委员有所责怪和埋怨。

                                      (远安县政协 肖远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