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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建议好 政府落实快 竹山县城镇居民医保试行

2014-09-15 23: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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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竹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城关镇政府召开。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沈明云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决定,竹山县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开始在城关镇试点,明年在全县全面推开。据统计,全县有近5万城镇居民将从中受益。至此,政协委员关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已得到解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竹山县政协委员关注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多次提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县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委员们又提出“争取落实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扩大医疗保险辐射范围,惠及城镇无业人员”、“城镇居民就医困难的问题亟待解决”等提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扎实抓落实,一方面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和资格认定,另一方面研究制定了《竹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动员会议召开,标志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会议精神,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县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已参加新农合的城镇居民不得重复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它资金构成。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6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家庭(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地税部门负责收缴。

  为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县地税部门可委托社区或相关机构代收代缴。一个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2008年登记参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从7月1日开始计算,可一次性缴费至2009年12月底。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家庭(个人)缴费部分。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帐户。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50元、6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医院级别甲类药品核销比例分别为80%、70%、 60%,其它费用核销比例分别为65%、55%、4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连续缴费满三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惠民举措,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预计年底前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

           (竹山县政协侯金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