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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政协委员积极撰写提案

2014-09-15 23: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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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嗣 元

    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其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地撰写提案。

    我在1993年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入会后,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认识到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时期的重要地位、作用和意义,积极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能。

    我也是一名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的大学教授,专门研究政治与法律问题,在教学与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关注社会的热点现象和民生问题,积累了一些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实证性材料,为撰写“社情民意”以及一些“专题报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大学里,教学与科研的任务非常繁重,我除了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任务外,还每年超额完成教学任务400余学时。尽管如此,我还始终没有忘记自己是一名民主建国会会员,还承担着参政议政的重要责任,为此,积极组织和参加会内的一些学习活动,带领部分会员进行专题调研,向省政府专门撰写了《关于三峡工程建设中国土资源保护的建议》,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3年,我被推荐为省政协委员并成为提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近5年的工作中,从一些资深的政协委员身上学到了好的经验和工作作风。他们的敬业精神感染了我,使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提案工作的重要性。为此,我注意关注一些需要通过提案来解决的社会问题。2004年,我提出了《改革中考、高考办法,减少英语科目所占比分》的提案。在撰写这份提案时咨询了一些教育专家和大学的教授的意见,少数学者不认同我的建议,认为英语教育是一种基础性教育,在我国目前还应当进一步强化,而不能削弱。我的一个同学说,他的小孩就是英语好一点,就是靠英语来拉分,如果将英语的比分下调,那将对他的小孩影响太大了。

    我也认为,英语的确是一个基础性学科,在初中、高中、大学中是一门基础课程。学生学好英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现代社会是开放性社会,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都存在着交流与融合的问题,如果在语言上不能交流与沟通,很显然存在着局限性。但是,英语只是一种用来交流和沟通的工具,与其他的基础性学科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我们在提倡学习英语的过程中不能舍本求末,如果将英语在中考、高考中放在一个不恰当的位置将会产生价值观念的错位。在大学中,学生在学习英语的压力下,几乎用了整个大学期间一半的时间来学英语,真正的专业知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掌握。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应结合课程改革,特别是合理地配置每一门课程的学时。

    我接触了一些学生,其英语好过汉语。有的大学老师在大学教学中能够用英语讲授,但如果要用汉语来讲授就显得很吃力。在资格与学历要求不断强化的条件下,英语发展成为获得某种资格的先决条件,许多专业的考研、考博,许多资格的考试,许多种职称的考试主要集中在考英语上,偏题、怪题、难题不断出现。有的在国外工作若干年的学者也不一定能够通过职称英语考试。英语考试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考生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而不是为了设置一道障碍。中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文字语言习惯,在文化的传承中居主流地位,而其他的语言或文化只是将中国文化放大的工具,没有必要形成一种超越于自己文化或语言的教学模式。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就撰写了《改革中考、高考办法,减少英语科目所占比分》的提案,其主旨在于纠正目前所存在的教育导向的误区。湖北省教育厅作为该提案的承办单位对该提案作了较好的答复,在答复中也认同了我的许多观点。

    我作为一名大学的法学教授除了从事一些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外,还关注具体的法律实务。我是在1993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曾经参加了一些司法案件的办理,如民事案件的代理、刑事案件的辩护、非诉讼案件的处理、合同以及部分地方立法的起草等。在对具体的法律事务接触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中国需要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在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还存在着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或严重违反法律的各种腐败现象问题,因此,加强对司法机关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监督体系应该是比较完备的,如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等等,但实践中,监督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交叉或重叠的现象,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律师监督还没有发挥一定的效应。为了谋求监督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整个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我省应进一步加强律师的监督作用。为此,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与曹亦农、孙益山、周长城、刘卫国、高燕贞、杨昌江等委员一起提出了《建议组建“湖北司法机关律师监督团”,以保证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的提案。该提案的承办单位——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予以答复,肯定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表示在湖北省已经有“律师顾问团”的基础上,对律师监督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采取案件评查制等措施对相关的司法机关实行监督。

    2006年,我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担任副局长。新的岗位给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就应当关注身边的事情,将其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由此引起更多的关注,以有利于湖北经济的发展。到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后,我比较关注农业标准化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知晓湖北省在农业标准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到2006年底,已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230项,市县级地方标准700项,完成了27个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9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湖北省的主要优势产业。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引导下,广大农民的标准化意识、科技意识和市场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在农业标准化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农业标准化体系和检测体系还不健全,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在省级农业地方标准才230项,大部分优良品种、先进的生产技术、检测方法、特色农产品质量等级还没有标准,市、州、县农业检测设备远不能满足农产品安全生产的需要。二是政府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不足。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受益主体是广大的农民,属于公益性事业,必须有一定的财政经费来保障。全省目前的农业标准化投入存在着严重不足。三是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各部门协调不够。农业标准化涉及到质监、农业、粮食、供销、林业、烟草、商务等部门,覆盖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

    目前,湖北省还没有一个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构,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为此,我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了《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提案。在提案中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是建议省政府成立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牵头部门,统一指导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二是建议省政府加大农业标准化经费的投入,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三是建议农业部门作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对新农村项目建设提出农业标准化要求,保障经费,把工作落到实处。该提案的承办单位——湖北省农业厅予以回复,介绍了湖北省在农业标准化方面所做的工作,提出了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
(撰稿人:湖北省政协委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