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人社农户迅速增加,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实现小生产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然则,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虽然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成立时间短,总体上发展水平还不高,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内部融资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多为低收入的农民,且有些合作社成员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十分有限,金融支持严重不足,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的仅农村信用社一农金融机构。同时,合作社为了锋利资金,多以间接方式贷款,即通过合作社成员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等形式,间接为合作社贷款。但这种贷款的期限短、额度低,一般为一年期10到20万的小额贷款,这能提供合作社日常资金周转,无法满足合作社的正常发展。
通过综合分析,造成目前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
一是多数合作社自身实力弱。调查24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目前形成一定规模、功能作用发挥较好的不到20%,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小而散的问题,不像一个实体经济组织,多数只有几间办公房屋,缺乏专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很少,生产经营基本上限于本乡、本村,自身发展和辐射带动能力有限。
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达不到承贷主体要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完事的财务报表及资料,生产经营成本难以核算,盈利能力无法了解;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和担保对象,大多数合作社的社员以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器等实物作价入股,但缺乏权威性定价标准和价格评估,金融机构均不认同。同时,还有部分合作社实质上仍由分散经营、独立核算的单个农户组成,实有资产难以得到金融机构认可,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也不愿为其贷款担保。
三是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转移机制,无法为金融机构贷款转移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可抵押资产;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在调查的10农申请贷款而未获得的农民专业合作中,有7农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最大障碍;农村保险市场萎缩。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去开展农业保险。另外,农民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低,造成资金风险向金融部门转嫁。
四是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不够,合适的信贷产品少。虽然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在不断开展,但由于缺乏科学的考核奖惩手段,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基层金融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计推出的创新信贷产品少,发展后劲不足,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问题。
为此,提出4点建设:针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供需两方面应对。首先,合作社应该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增强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更好 地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一是建立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规范建设发展,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的机制。政府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注重合作社的规范性,不仅要成立足够数量的合作社,更要在质量上把关,真正建设一批主体合法、运作规范的合作社。
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近年来,中行、工行、建行、农发行等国有银行农村金融网点大量萎缩,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严重缺位。针对这一现状,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做优现有金融机构、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引进县外金融机构等办法,构建起竞争有序的金融体系,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三是建设多元化的承贷主体,有效化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鉴于目前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不尽相同,金融机构在承贷主体的确定上,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安全、便捷、效益”原则,在不同合作社之间作出相应的理性选择,从实际出发,不必强求一律。例如,对松散型合作社,可以采取对单户信贷模式。即合作社的单户成员分别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人缘地缘优势,协助做好贷前调查、贷中管理和贷后清收工作。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政策扶持体系,努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农民是弱势群体,从事的农业是弱势产业,活动范围是相对落后的农村,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有先天的弱质性。因此,要想切实做好金融支持合作社工作,需要各方面给予关注和支持。
(鄂州市华容区政协 陈庆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