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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提高“拒执罪”案件立案率

2017-04-07 1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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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从在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以来,到最高院于2015年7月21日针对“拒执罪”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打击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形式法律体系。这对依法惩治“拒执罪”、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案件的立案率极低,有些地方甚至几年都没有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院办案积极性不高。基层法院执行法官案多人少,追求执结率,加上办理“拒执罪”案件程序复杂,要耗费执行人员大量时间、精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执行,加之法院没有侦查权,侦查手段有限,针对需要通过公诉程序启动的案件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也无法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这导致法院办理“拒执罪”案件积极性不高。二是“拒执罪”案件立案条件苛刻。依法通过公诉程序启动的案件,需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不好,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在实际移送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立案审查过于严格,检察院对提起公诉适用程序启动过于苛刻,形成应立案却未能立案的局面。对于需要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的案件,要求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才能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拒执罪”案件起诉,只有依法立案,才能有后续的司法程序,才可能惩治“拒执罪”,破解执行难。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拒执罪”案件的“立案率”。

 

    建议:

 

    一、增加执行法官人数,加强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增加执行法官岗位编制,着力招录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执行法官。还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录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执行法官从事证据收集、庭前准备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及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立案辅助性工作。

 

    二、将法院“拒执罪”立案率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并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对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明确公、检、法三方在“拒执罪”立案中的具体职责,并以明确的制度加以规范,科学合理办案。公、检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严格按照制度规范积极配合,积极应对,杜绝消极应付。

 

                                  (民革湖北省委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