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海外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海外投资的安全性问题也正在凸显,如何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也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建议政府加强发挥对海外投资的职能作用,构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建议的理由如下:
一、国际投资对未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研究显示,过去几十年来,国际投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超过贸易对于经济的贡献。从1970 年到2013 年,FDI 对于全球GDP 的贡献从6%上升到34%,而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出口对于全球GDP 的贡献则从14%上升到29%。伴随国际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全球经济协同向以产品内分工为主的国际分工体系演进,日益复杂的多国企业所有权结构将世界各国日益紧密地结合到一起,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布局为基础的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s, GVCs)已逐步建立起来,国际经济运行模式从“made here and sold there”演变为“made here and there and sold everywhere”。2016 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存在巨大的投资需求。以基础设施投资为例,据麦肯锡(MCKINSEY&CO)的估计,2013 至2030年间全球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在57 万亿美元。
由资本输入为主转向资本输出为主,是近现代史上大国崛起的必经之路,也是当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需要。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2014 年中国完成向资本净输出国身份的转变,2015 年成为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决定开展海外投资,往往受到国外发展机遇与本国政府支持等多种因素的驱动。近年来,中国企业热衷于对外直接投资,不仅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取得长足发展的结果,也是企业为了解决当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压力、追逐更高收益的必然选择。伴随“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化,中国海外投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并经历升级转型,中国企业全球化正从“1.0”时代转向“2.0”——目标领域从传统行业转向技术、服务和消费品行业;投资目的地从发展中国家转向美国、欧洲、澳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主体从早期国企为主到近期民企海外投资呈爆发式增长。“走出去”成为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价值分工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新旋律、新常态、新阶段。中国在对外投资方面所具有的重大现实利益和发展战略需要,呼唤相应的支持保障机制予以配套。
二、中国海外投资安全问题突出
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加大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增强企业国际化的竞争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然而,自2000 年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以来,随着中国企业大规模“出海”,在海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中资所面临的风险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统计显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总体来讲是不成功的。例如,2015 年2 万多家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有90%以上亏损,投资失败的案例不少。如中国平安收购比利时富通集团巨亏238 亿且索赔无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总投资达73 亿的密松水电站项目遭缅甸政府搁置,等等。
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例如,2011 年中东北非动乱给当地中资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客观上源于地区局势不稳,主观上源于企业不重视海外政治风险及其担保;世能集团在柬埔寨的投资遭当地政府不合理干预,部分源于东道国法治水平低下;墨西哥中铁招标程序违法涉嫌腐败,源于不重视依法经营;墨西哥坎昆龙城项目因“触犯当地环保法规及长期欠缴罚款”被停工,源于不熟悉和不遵守当地法律;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项目暂停、缅甸三大项目受挫,源于对劳工、环保等企业社会责任重视不够;等等。
尽管存在个案差异,但根本之处在于投资者对海外风险及其法律防范存在普遍性的认识不足。投资与贸易、金融等其他经济活动存在本质不同,它要求投资者在与母国截然不同的综合环境下开展长期的生产经营行为。相比其他跨国经济活动,海外投资由于周期长、相关主体复杂,以及由于跨国因素带来的社会文化、风俗习惯、政治法律等差异,除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特有的商业风险外,还面临可能遭受损失的更多风险挑战,包括:源自投资者本身的风险和来自外部的风险;投资者可预见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投资准入阶段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投资退出时的风险;境外新设投资的风险和跨国并购的风险;传统风险如征收、战乱、汇兑、政府违约等,新型风险如恐怖主义、民族主义、和平时期动乱、主权债务违约等。
“走出去”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准备不足,突出表现为:(1)管理层法律意识不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管理层缺乏跨国法律思维,认为法律咨询不能产生效益,法律意见束缚了决策者的手脚,在海外投资流程组织上过分倚重技术和商务人员。殊不知,海外投资风险一旦发生,对投资的影响往往是致命的。有效管控海外风险,是达到预期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其重要性甚至高于市场潜力与预期收益。(2)风险管理机制缺失。企业海外扩张,需要在管理机制上针对境外市场情况的复杂性做出相应调整。中国企业的传统法务工作常常具有被动型、封闭性和滞后性,主要停留在合同审查和诉讼业务,大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服务方式,无法满足企业国际化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纵深化、系统化和复杂化的需求。(3)专业法务人才匮乏。预防和解决投资领域的风险问题,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此,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务人员缺乏必要经验,加之受重视程度不够,很少参与对外投资的重大决策,在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角色不到位、不充分,急需加强外向型法务人才的培训工作。
三、应建立海外投资安全法律人才专门培养机制
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频频“遇险”,但海外投资不可能因噎废食。中国目前已由资本输入国转变成资本输出国,共建“一带一路”、发起并成立亚投行、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自贸试验区纵深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举措,都在推动中国对外开放及走出去进程。在此形势下,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对外直接投资的配套机制,帮助走出去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做好投资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规避机制和必要的保障体系,无疑是当前的一项迫切工作。我们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政府促进和服务海外投资职能
完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需要调整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管理转向服务。一方面,政府要减少对海外投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不宜赋予其商业因素以外的外交任务甚至是政治目的,这样不仅能大幅减少国企海外投资风险,也符合当前国际上有关竞争中立等管制规则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许多境内企业有强烈的走出去愿望,但对当地的投融资情况、风俗文化、法律税务制度等缺乏深入的了解,对风险安全缺乏必要的应对手段,除了要求企业学会
自我保护之外,还需要专业化、多元化的服务机制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走出去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此,政府的工作重点不仅在于监督管理,更应着力于加大服务力度,在投资促进和保护方面多下功夫,充分满足中国企业的需求增长,为其构筑一个坚强的后盾。发达国家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例如:英国有专门的国际发展部,享有与贸工部同等的地位,加拿大也设有高级别的国际发展署;在信息服务方面,美国经济分析局建有功能强大的基础信息系统及管理咨询系统,日本有经济调查部、海外投资研究所等专门机构负责提供投资情报和促进投资活动。在大力提倡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却不下力气做好后勤保障,无疑是有失偏颇的。在服务走出去方面,中国有很多新机制、新领域需要探索和改革。
(二)掀起全民投资法治学习宣传热潮
世界经济正在进入发展投资的黄金时代。中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兴起,不是一个短期的偶然现象。国家层面应加以高度重视和必要引导,在全民范围内掀起一股国际投资法治的学习、研究热潮,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开展投资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只有全民层面上的法治意识提高,才是立国之根本。入世前后,中国曾掀起一股WTO 学习研究热潮,政府部门、学界、企业界乃至于普通百姓,通过学习班、培训课、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开展入世相关的法律传教育活动,实现了一次成功的全民普法。相对而言,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同样重要,应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有意识地、系统地组织和进行这方面法治普及工作,切实帮助海外投资企业(尤其是其领导层)清醒认识风险,了解化解风险的各种法律武器,进而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
(三)构建海外投资安全法律人才专门培养机制
任何事物都存在一个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阵痛过程。安全问题突出,符合中国海外投资上升时期的初级阶段特征。这一阶段,投资者由于缺乏经验和人才,对尽职调查流程和国际惯例不熟悉,对海外商业法律环境理解不深,以国内规则盲目推测国际规则,易被“成功导向”的中介服务机构牵着走,最终造成商业误判。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尽快得到扭转。发展海外投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优秀的专门性法律人才。近年来,随着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各类智库建设发展得如火如荼。除了这种国家层面的智力支持,现实中缺口更大的是能够帮助海外投资企业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够帮助企业妥善化解法律纠纷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为了更好地帮助“走出去”企业提升在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应对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培养适应国际复杂形势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及时引导、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有效整合商务管理部门、中介、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及国家智库的各类优秀资源,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建立海外投资安全法律人才的长效综合培养机制。
(民建武汉大学委员会副主委 漆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