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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犬类宠物养殖管理

2016-07-12 16: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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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乡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城乡居民养殖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也无可厚非。一部分城乡居民不惜重金购买、养殖犬类宠物,其中,也包括藏獒等一些烈性犬类。但是,由于宠物养殖主人管理措施不到位,加之一些城乡居民防范意识欠缺,导致犬类宠物伤人事件经常发生,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加大专项立法力度,实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应当进行专门立法,省市应当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就城乡居民养殖犬类宠物的申请登记、养殖范围、养殖方式、管护措施、疫病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规范城乡居民犬类宠物养殖行为。同时,应当禁止改变动物生活习性、生活环境的“强制性”养殖行为,诸如养殖藏獒等大型烈性犬类。

 

    二是加大巡回排查力度,实行严管重罚。公安、畜牧等部门应当联合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城乡居民小区开展巡回排查,切实引导城乡居民按照规定养殖犬类宠物。对不按规定养殖犬类宠物的,进行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的予以处罚。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设立收容站,对城乡居民未按规定养殖的大型犬类宠物和户外散养的犬科动物予以收容,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三是加大疫病防控力度,确保养殖安全。畜牧、卫生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犬类宠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城乡居民小区、社区设立犬类宠物医院,切实做好犬类宠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对所有犬类宠物一律强制进行免疫;应当面向城乡居民定期开展狂犬病等疫病的防控知识宣传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适时捕杀染病的犬类宠物。

 

    四是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主责追究。大型犬类宠物应当全天候圈养,禁止大型犬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犬类宠物污染或破坏环境、危害公共卫生、损毁公私财物,严防犬类宠物扰民,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由犬类宠物引发的损害、伤害事件,其养殖主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规范养殖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搞好典型案例宣传,城乡居民小区、社区应当积极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引导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养殖犬类宠物,做好犬类宠物疫病防治工作,完善犬类宠物管护措施,主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钟祥市政协  武永成  贺必威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