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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农村老人养老机制建设的建议

2016-05-13 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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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梦想,是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民生所系、民心所向的德政工程。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步步进逼的严峻形势,让农村老人老有所养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政府乃至全社会的责任, 更是着力加快完善和亟待努力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老人面临的境遇


    (一)劳动负担重。大多数老人除农活、家务外,还利用闲暇时间当小工、打零工。尤其是空巢、留守老人,不但承担外出打工子女土地的耕种,还要照顾孙子们的衣食住行。

 

    (二)供养水平低。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日子勉强可以过去。但无劳动能力、子女又无能力供养的老人,经常连最低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只能靠政府救济勉强维系生活。

 

    (三)生活料理困难。无论是独居还是与子女同住的丧偶老人,日常生活主要靠自己打理;空巢老人基本生活还能相互照应,但遇到一方有病,另一方照顾起来就很吃力。甚至有的老人怕去世了无人知晓,委托邻里每天来家探望。

 

    (四)精神慰藉匮乏。大多数子女赡养老人只注重物质,觉得吃饱穿暖就行,缺乏精神赡养意识。

 

    (五)医疗条件差。虽然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但老年人大部分得的是慢性病,治疗起来时间长、花钱多、见效却慢,且大部分不属于报销范围。限于经济条件,大多数老人生病了就一直扛着,要不就去村卫生室买点便宜药将就治疗。

 

    (六)文化生活贫乏。大多数村没有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场地,只能几个人聚在一起家长里短,听听广播,看看电视,晒晒太阳,文化生活单一、枯燥。 

 

    二、造成农村老人困境的原因

 

    (一)家庭经济拮据。子女家庭收入不高、生活困难,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

 

    (二)子女道德缺失。子女多的家庭往往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家产分割相联系,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互相扯皮,推卸责任,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

 

    (三)空巢家庭严重。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人口结构在逐渐老化,空巢、留守老人急剧增加,老人赡养出现真空。诸多“空巢”、“留守”家庭,客观上使农村老年人背负了劳动负担,何谈得到家庭照顾。

 

    (四)赡养观念淡化。一些年轻人丢弃了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忘记了法定赡养义务,甚至把老人当成“包袱”和“拖累”,不愿和老年人一起生活。

 

    (五)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影响,许多农村老人赡养权受到侵害后,大多碍于情面,怕家丑外扬,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矛盾和裂痕,不愿诉讼维权。

 

    (六)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各级政府建设的城镇老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主要是城乡优抚、“五保”等传统意义上的民政救助对象,大量农村空巢老人却得不到救助。

 

    三、破解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农村养老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足够的重视,要按照“政府主导、村(区)负责、群众互助、社会参与”的原则着力加快解决。当前重点是要解决好让农村老年人有钱养老、有人管理的两个问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一些有利于农村养老的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确保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安享晚年。三是把农村老人的赡养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硬指标抓紧抓好,将农村老人赡养工作列为乡镇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予以评比,建机制,强措施,严考核。

 

    (二)建立多元并举农村老人统一的救助机制。一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每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比例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增长幅度,适时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二是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水平,扩大覆盖范围,将高龄、病残、失独、贫困老人纳入重点救助对象。三是将农村高龄补贴向病残、失独、贫困老人群体倾斜,雪中送炭。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老年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确定缴费标准,由政府、社会、个人三方负担筹集基金,记入个人账户,谁缴费谁受益,并指定政府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运行。五是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月”活动,进一步彰显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每年的“九九重阳节”作为“敬老爱捐日”。由各地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举全社会之力,筹集农村老人养老基金。要将各级、各地、各单位、各企业、个人,“结穷亲”、“送红包”的慰问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具体实际所需集中救助,不要“撒胡椒面”,得不偿识。

 

    (三)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各地要借助精准扶贫的政策和资金加大投入,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乡镇为基础加强农村养老方面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扩大养老院的规模,增加农村养老所需的床位总量,提高集中养老的质量和护理服务水平。二是积极探索创办各种各类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如福利型养老模式、普通型养老模式、康复养护模式、互助养老模式、日间照料模式等等,让农村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完善出台支持鼓励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将养老院的管理和技术性护理人员纳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置。

 

    (四)大力推进“三个一批” 的农村养老模式。一是对子女无能力供养的丧失劳动、生活能力的老人,按集中供养“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由政府兜底集中供养一批。将其精准扶贫、低保、大病救助、社会捐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方面的政策性补助资金捆绑一体,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一次性地解决老人的后果之忧。二是对子女有能力供养的“空巢”、“留守”丧失劳动、生活能力的老人,子女出资和政府给予适量补贴托管供养一批。由子女提出申请与乡镇养老机构签订托管养老合同,实施合约制托管养老,从而有效地解决子女外出务工与照养老人两不误的实际困难。三是对子女有能力供养又不愿供养的老人,实施法律救济一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出面,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德。

 

    (五)营造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良好社会风尚。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弘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大力加强养老伦理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强化农民的现代孝意识,对农村广大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尊老的高尚品格。把敬老、养老作为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评五好家庭的主要内容。三是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要健全法律援助,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要在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村规民约”。鼓励和支持签订养老协议书,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公开化。                    

    (秭归县政协  郑之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