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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5-11-02 10: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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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9月21日,十堰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十堰市民进组成联合调研组,在市政协副主席、民进十堰市委会主委朱仕雄的带领下,赴十堰市司法局及其下属的十堰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调研单位和矫正对象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5年,我市作为全省第一批7个试点市之一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司法局等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开拓进取、不断创新,通过“强化五项措施”、“推进三项建设”、“拓展四种帮扶”、“创新四大亮点 ”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成为全省唯一连续9年被评为社区矫正先进集体的市州。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常设机构,124个乡(镇、街办)、141个社区、1841个村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组织,全市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基本形成,重新违法犯罪率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我市也是全省唯一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为市司法局直属机构实行干部高配的市州,2013年底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城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生事物,加之《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从调研情况来看,城区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协作机制尚未建立,没有真正形成整体合力。表现在:其一,社区矫正信息资源未能实现共享。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有17个之多,由于多数部门的信息仅供内部使用,有关重点人口监管服务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情况、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脱管漏管情况、受公检法委托的社会调查评估采信情况、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等信息,还没有实现共享,致使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效率不高,也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现象。其二,协作机制尚未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频繁,出现了大量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就医、探亲、上学或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情况,而全国联网管理体制尚未形成,这无形中增加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难度。

 

    (二)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矫正工作难以全面落实。表现在:其一,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制不够。目前全省未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县、区只剩30%,而我市因编制问题,县级行政区域仅有房县、张湾区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其二,训练有素的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较为缺乏。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应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等;但调研发现,矫正小组尚未普遍成立,而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缺乏专业背景且时间精力有限,既难以胜任矫正工作,也无暇顾及矫正工作。例如,不少司法所是一个工作人员管着60多名甚至是10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以致调研询问时连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都说不清。其三,缺少适合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和经费保障。

 

    (三)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不高。目前,我市关于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大,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很少看到宣传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和相关活动的报道,导致广大市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都很低,并由此产生不少误解和疑虑。例如,有的群众认为不关押罪犯是“放纵了犯罪”,尤其是有的案件受害人因罪犯“逍遥法外”心里不平衡,存在不满情绪;有的群众则担心自身安全受威胁,对矫正对象持冷漠、歧视的态度,避之唯恐不及,等等。此外,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由社区干部等组成,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可用资源较少,素质良莠不齐,在实际工作中帮扶教育的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推进城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而言,一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鄂办法[2014]37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东风公司等央企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社会适应性帮扶任务,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二是建立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议按照十办发[2013]22文件的要求,由市综治部门牵头,以市社会管理创新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公安人口信息平台、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为支撑,搭建公共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整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各类基础信息做到及时有效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现代化监管水平。三是健全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及时通报、反馈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信息,相互延伸工作范围,实现矫正工作全覆盖,防止工作衔接脱节,避免脱管、漏管。

 

    (二)进一步强化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具体而言,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在茅箭区和郧阳区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并大力充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力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例如,公开招聘一批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担任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等等。二是加强社区矫正集教育、管理和帮扶于一体的基地建设。各区要尽快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社区服务等基地,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完善运行机制,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三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逐步探索建立按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广泛发动各类媒体宣传报道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结合“法律六进”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同感,让人民群众更加关心、支持、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参照我省其它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一定比例,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此外,我市郧阳师专等高校学生的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可以通过制度化建设,定期安排这些实习生在司法所或社区协助管理矫正人员,解决人员不足等问题。三是号召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广泛动员和组织包括退休的党员干部、教育工作者等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备标准,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日常帮教帮扶等工作。四是及时出台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按照2014年11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适时出台《十堰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细则》。

 

                                           (民进十堰市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