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实施商事登记改革的步伐加快,城乡食品经营户越来越多,网络购物也逐渐成为城乡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但通过我们政协委员一线调研发现问题食品入网进村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一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滞后,导致城乡商家朝着隐秘化、高技术化发展,进村入户销售问题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都规定了由行政主管部门对过期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等情况的处罚权力。但《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在立法上有漏洞,执法者面临监管执法尴尬。尤其是工商、食品等有关部门缺乏网络监管、抽检、快检等执法经验,导致一再出现网络食品安全高端高效监管工作难以到位的问题。
二是网络食品维权成本高、查处取缔难,导致城乡商家朝着隐秘化、高技术化发展,进村入户销售问题食品。一方面,网络食品经营店大多是虚拟的,许多没有取得监管部门许可,消费者不易索得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缺乏购物凭证,找不到维权主体,导致索赔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有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不固定,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执法人员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也因为无法寻找或寻找不到相关被执行人,使得查处工作难以落实。
三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滞后,导致城乡商家朝着隐秘化、高技术化发展,进村入户销售问题食品。鉴于,当前市场上主要危及百姓生命安全的、身体健康的多是食品添加剂超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要想有效监管,离不开一支专业技术鉴别违法行为的队伍。然而,在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有限的前提下,完善与提高技术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范围和水平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夯实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城乡市场食品安全。建议各级立法机关要在现有《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网络食品监管机制,落实网络食品经营者责任,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
第二,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各地要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实现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的网络平台统一、指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通过平台发布网络监管指导意见,网上解答经营者、消费者咨询,发布法律法规、网络消费注意事项、警示案例以及网上指导功能、“网络经营监测软件”等工具,对网站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自动搜索,对网上违法线索进行自动查询和网上取证。另一方面,要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自制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三,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建议各地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建立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部门内部合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异地协助取证、封存、拍卖、销毁和案件移送等具体制度的有机衔接,努力形成互联、互能、互动的网络食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监管合力,使之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更便捷、更有效。同时,建立完善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开展诚信评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社会各界都能便捷地查到每个食品经营户、企业的信用状况,形成社会信用联防机制,真正实现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老河口市政协委员、市工商局 张俊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