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一直以来,成了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推进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仍然面临着极大的困难、问题和压力:一是被征地农民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身份认定难,统一出台政策难;二是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认识不一,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对其吸引力不够;三是被征地用于工业发展,但税收见效慢,导致税源不足、区级财力薄弱,如果按省市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短期内区财政配套补偿资金面临巨大压力。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积极作为,增加投入,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武政办〔2012〕147号文件规定被征地补助养老金执行的标准是200元/月,相当于政府在入口一次性代缴278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岁待遇达到577元/月,不能缴费人员最低达到380元/月,初步解决了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下一步应出台按照不低于同期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政府“补出口”资金水平的举措。
二、部门应深入摸底,广泛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社部门要组织专班,深入到最基层群众中,摸清不同时段被征地农民的底数,合理界定身份,同时耐心宣传解释省、市、区有关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较高保障水平。对被征地农民中年龄较大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采取允许向前补缴的办法纳入;对年轻的被征地农民,要主动为其算好长远账,动员他们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用地应落实规定,先保后征,切实解决好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上的资金投入问题。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一直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主要原因是以前在开放开发、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执行“先保后征”的规定。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发〔2006〕31号文“社会保险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实行“先保后征”、“先补后征”,任何街镇或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为借口私自“开绿灯”。这样才能解决政府筹资投入社会保障问题,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才有基础。
四、政策应争取倾斜,据理力争,为被征地农民谋福祉。积极争取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资金上给予最大支持、参保政策上给予最大倾斜,切实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的最大利益。
(武汉市新洲区政协 余红华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