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蕲春县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创建了全省一流的阳光基地,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体制、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模式。目前,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50人,解除矫正757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93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1%以下。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蕲春县政协通过组织视察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作为主管机关,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罪犯,决不能降格适用;加强与公检法和监狱机关的密切协调,做到“无缝对接”,从源头上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实施分类管理,增强管控的针对性,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其间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左右。
作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所,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特别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居所、单位、联系方式、经常活动地域、交往人员、社会活动情况、矛盾纠纷情况、异常表现及其亲属的联系方式等做到“九清楚”。要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和心理矫正,并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时,要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书面鉴定,并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同时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
(二)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并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司法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要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充分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和监督考察,对思想活跃、外出频繁、人员交往和社会关系复杂等监督考察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密切掌控其现实表现和活动情况。财政、民政、人社、编办、教育、广电和共青团等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和平安创建目标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居委会、社区)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也要密切配合和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弃恶扬善,顺利回归,成为守法公民。
(三)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政策性强。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蕲春”创建目标,纳入各部门的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要加强司法所人员力量,通过增加事业编制财政供给的形式,解决一批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大社区矫正财力投入,将社区矫正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全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县、推进和谐蕲春、平安蕲春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蕲春县政协 陈捷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