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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湖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2014-09-15 0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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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湖北省委员会


    近几年来,我省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流通设施水平明显提升,产销直挂快速发展,流通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流通质量安全成效显著,流通管理不断规范,截至2011年底,全省有农产品交易市场1594个,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163个,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近6000家,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接近3万个,全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流通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目前,全国销售收入过百亿元的龙头企业已接近30家,规模最大的已超过500亿元,湖北省2011年才实现过百亿元零的突破(稻花香集团),过10亿元的不到30家。2010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百强中,山东、广东分别有8家和12家,而湖北仅2家。当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功能欠缺、组织松散,成员数超过50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63%,带动农户数量占农户总数的比重偏低。
    二是产销衔接不畅,流通环节多,流通效率低。据调查,全省订单农业农户覆盖率仅为60%,与龙头企业建立比较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的农户仅有20%左右,订单合同额仅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13.5%,实际履约比例更是低于5%,由于订单农业发展不完善,导致产销衔接不畅。另外,我省农产品流通一般经过4-5级流通环节,这当中,物流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30%-40%,产销衔接不畅以及流通成本偏高,造成流通效率低下。
    三是产销信息滞后,对农业生产、流通指导性不强。目前,我省农产品流通基本形成了“买全国,卖全国”的市场格局,但是集中、统一、权威的农产品信息体系没有形成,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综合物流信息平台没有建立,农业生产得不到信息的有效指导,从农户到零售终端,尚缺乏有效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体系,各流通主体对市场供求信息的获取渠道单一,各流通环节信息滞后和失真现象严重,各流通主体间存在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质量低、信息不准确等问题。
    四是流通服务体系、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流通服务方式单一,流通服务主体供给不足,流通服务主体功能不健全,政府对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的建立运行尚缺乏整体统筹与宏观规划。据调查,在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流通服务硬件设施较为完备的为39.7%,软件设施较为完备的为20%左右。另外,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着各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难以被有效记录、传递和储存,不利于质量安全问题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追溯。
    五是流通管理权责不清,扶持政策欠缺,调控效果不佳。由于流通管理涉及面宽,权力和责任存在交叉和重复,难以形成工作合力,至今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全省性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总体规划。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存在着金融支持不足、财税支持不足、土地支持不足等问题。目前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价格的市场调控大都在“无形中”采用了“顺周期”的调控政策,增大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为此,建议:
    一、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1、建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渠道体系。一是大力推广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打造农产品产销一体化、联盟化的渠道系统,构建起“大流通、大市场、大集团”特点的农产品流通格局。二是通过构建信息型中介、建立虚拟化渠道模式、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实现对渠道内部架构进行重塑,建立起“信息化”的渠道运作体系。三是建立以“经营连锁化、销售超市化、配送集中化”为特点的农产品终端销售体系。
    2、建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组织体系。一是通过组建“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联合社)”和“合作社控股企业”实现农户组织化。二是通过对龙头企业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重组,实现龙头企业规模化。三是通过支持大型农产品经销商采用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使之尽快成为拥有自主品牌、竞争能力强、带动作用强的大型农产品分销集团,实现农产品经营公司化。
    3、建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培育规模较大、跨区域联合、带动农户多、运行规范的产销合作联合社,构建“生产平台”。二是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组建“旗舰”型批发商群(农产品批发集团),建立农产品虚拟批发市场,推动批发市场(商)间的联盟或联合,构建“市场平台”。三是组建基于电子商务和信息中心的农产品流通信息共享和交易系统,发展多样的信息服务模式,构建“信息平台”。四是推行农产品流通市场准入制度、预警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召回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构建“制度平台”。
    4、建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安全体系。农产品现代流通安全体系的核心是打造基于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公益特性。首先,在制度规范上,要逐步建立起农产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及奖惩制度等,使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在技术体系上,要以完善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为核心,通过建立起公开、便利的农产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不断提高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当前,要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

    二、完善农产品流通运行机制
    1、产业融合驱动机制。一是要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不同产业和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业的规定,为产业融合创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二是建立促进产业融合的组织协调机制和中介机制,通过运用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为农产品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2、城乡流通互动机制。以城乡双向流通体系建设为目标,以区域城市为核心,通过梯度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心城市农产品集散中心,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功能分类的城乡双向互动的商贸流通体系和运行机制。
    3、流通主体利益协调机制。一是要推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好的商业信誉的核心企业作为农产品现代流通的主要运作者,并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使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要完善农户和核心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大力发展以返利型和合作型为主的利益分配模式。
    4、流通运行风险预警机制。一是建立农产品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二是建立农产品市场“反周期”和“应急”调控机制。三是建立农产品流通安全监管机制,打造基于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和建立基于质量安全的独立运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四是建立农产品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对企业、个体户以及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实施信用黄牌预警机制。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的管理和扶持
    1、理顺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一是打破现行流通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管理体制,将农产品流通管理归口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政策、规章均由其具体实施,并明确其他配合单位的权责,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调、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流通管理体制,变目前“以部门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为“以行为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二是制定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成立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支持政策。一是政府要加大在(冷链)物流平台、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平台、促销平台等的建设力度。二是省财政要设立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补贴资金或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及农产品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三是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并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鲜活农产品。四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五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3、加强流通各环节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农业部门为主体、以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为支撑、以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制度为基础、以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载体,覆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信息网络,形成手段先进、制度规范、队伍健全,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发布、交易于一体的权威的农产品流通信息体系和交易网络。
    4、提升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能力。一是完善价格和采集报告制度,坚持对蔬菜、粮油等主要农产品定点市场价格日、周报制,建立省、市、县三级报送机制。二是抓好重点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注重提高应急监测分析能力,增强对市场价格变动的敏感度,健全农产品市场应急监测分析机制。三是加快分析研判体系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扩大与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分析研判体系,提高市场监测预警能力。
    5、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一是要大力提升各类服务主体的流通服务功能。建议大力发展集“农产品采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流通合作组织”,提升合作社的流通服务功能。二是要积极构建社会化的流通服务体系。建议政府通过舆论引导、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流通服务组织,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多样化的新型农产品流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创新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推动和打造以“综合门户平台+信息支撑系统+信息服务体系”为核心的农产品流通服务运作体系。
    6、健全法律法规,优化流通环境。一是政府应在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如限制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市场价格等方面加强立法。二是积极出台有关农产品流通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并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服务功能,清理和废除各类由部门或各地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的规定。三是政府应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公开发布制和不合格农产品就地销毁制度,以保证农产品安全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