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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助推创新湖北建设

2014-09-15 0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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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初委员


    2012年中共中央以农业农村工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将主题锁定在“农业科技创新”,提出要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省委书记李鸿忠在中共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上提出建设“五个湖北”,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努力建设创新湖北”。为落实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委部署,须进一步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这一“软肋”,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一、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制约了我省农业发展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需求者手中,并应用于农业生产,获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全过程。湖北是农业大省,在农业科技领域拥有较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和创新实力,现有农业科研人员5000多人,农业科研机构近70个,涉农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级技术研究中心10个,在农业生物、油菜、育种、柑橘等多个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多年来湖北农业常规应用技术升级缓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40%。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不良结果是:一方面,多数科技成果不能及时得到转化,只能以“三品”(样品、展品、礼品)停留在农业科研领域,政府农业科研投入的稀缺资源形成了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农业生产领域迫切需要的农业综合性技术又得不到满足,进一步制约了湖北农业大省的农业发展。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1、农户对农业科技有效需求不足。一是农村人力资本有限,致使农户采用新技术困难多。二是我省农户生产规模小,规模不经济使直接面向农户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本高。三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农村的资金用于农业投入的极为有限。四是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影响了农民采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2、科研院所对农业科技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农业科技供给的主体是政府,不是市场,90%的农业科研项目来自于政府的各种资助。政府与科研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科研人员的取向是面向政府、不是面向市场,导致选题与生产实际需求脱节,很多成果只停留在基础研究和实验室阶段,进入应用技术开发和中试、示范转化阶段的成果少,农户需要的综合性技术供给少。
    3、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投入不足。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一些乡镇农技推广处于“网破、线断、人散”的状况。农技推广队伍总量不足,推广缺乏科学的评价、考核、激励、惩罚机制,推广人员素质不高、队伍建设滞后,这都与基层科技经费投入不足密切相关。

    三、关于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包揽”式、外生性农业科技成果供给、转化体系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应从改善有效供给、刺激有效需求两方面下功夫。政府在加强公益性农业科技供给的同时,应诱导市场资源配置于农业科技领域,通过培育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等成为科技市场主体,建立经营性农业技术研究、成果有偿转化的内生机制。
    (一)建立双扩张的农业科技有效供给、需求体系
    第一,扩张农业科技的有效供给。在现行政府供给主体单一、农业科技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需要构建新的投入机制加以矫正。矫正的思路是要诱导农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领域,通过增加总量投入来扩张供给。理性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动力可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农业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在于科技成果在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能为其带来利润;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在于劳动能创造价值,技术专利转化为商品后能带来高额收入。
    第二,扩张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使用经济手段刺激农户对农技成果的有效需求是必要的。具体办法是通过银行信贷、财政补助、补贴等手段引导农企、农户采用新技术,降低农技成果采用的风险,培养一批“率先吃螃蟹”的农民,促使农民采用新技术。农业信贷、补助、补贴是政府加强农业生产者经济实力,抵御农业技术风险的管理措施。政府在现实中采取该项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按技术属性和专利保护程度分类的成果转化机制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农业公益性科技成果无偿转化机制。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治、新型栽培技术、畜禽水产养殖技术、植物环保技术、农业灾害的处置技术等,该类技术专利保护程度低,市场机制难以保证这类公共技术的供给达到社会最优状态。因此,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并通过现行的农技推广体系加以实施。
    第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性科技成果有偿转化机制。可物化的农业经营性技术成果,如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疫苗等,由于技术专利商品化的排他性较强,可采用有偿、市场化转化形式,实现成果的转化应用。转化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农业专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并参与新增效益分配。

    (三)培育农业科技市场主体,建立技术成果转化的内生机制
    第一,培育农业企业成为经营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首先,农业企业具有规模化生产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力,政府应面向农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龙头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创投机构、创投机构投入农业企业;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型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培育农业企业增加对技术研究和成果采用的资金投入。其次,政府财政要强化科技资源配置和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资金投入方式,重点培育一定数量的科研机构、农业企业成为科技成果的市场供求交易主体。
    第二,激励科研院所成为面向农业一线的成果转化主体。农业科研机构、高校是技术成果的直接研究者。我省要发挥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优势,提供与成果转化相配套的必要条件,激励他们进入农业科技转化领域,通过省、县、乡、村四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要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利用种子、种苗、疫苗等技术成果与农业企业联营的科教研单位,可收取技术转让费,或实行利润分成,或从产品销售额中提成。
    第三,鼓励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要构建有利于农业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合理流动的网络公共平台,制定对进入农业领域的生产、保鲜、贮存、加工、包装等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的支持政策。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农广校、星火培训学校,乡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兴起的各种龙头企业,新兴民营科技企业等,在政府长期的支持政策的激励之下可以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力量。(发言人单位及职务: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专职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