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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的建议

2014-09-15 0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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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其涉农金融部门适时把林权引入贷款质押,逐渐成为重要金融信贷创新产品,为满足广大林业企业和林农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有效途径。

    湖北省作为首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06年,省委、省政府即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2010年,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四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林产\[2010\]149号)。但是,受多种制约因素影响,林权质押贷款发放缓慢,资金的实际供给仍然难以满足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实际资金需求。

    一、林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抵押范围偏窄。一些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对传统熟悉的抵押物放贷款,刻意回避林权质押贷款,至使很多林企、林农贷款无门,四处碰壁。

    2、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目前,林企、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23年以上才能成材,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林地种植的人参、中药材的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年左右,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3年的时间。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企、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3、林业资源变现困难。目前我国林木采伐实行指标管理,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采伐指标控制严格,申请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部分林企、林农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却因采伐指标的限制而无法采伐。林木资源不能及时采伐出售,不利于林企、林农如期偿还贷款,也不利于银行在出现信贷风险后及时处置抵押林木。

    4、缺乏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林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不仅林企、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此时,林业保险对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帮助林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尚未开办森林资产的保险业务,遇有自然灾害时必然威胁到林企、林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二、进一步做好林权质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建立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加快林业中介机构和市场建设,规范林权管理与流通。由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假评估、乱评估行为;成立林业协会,广泛吸收林业大户入会,加强对林企、林农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成立林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大户、林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股份制担保机构,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积极组建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加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

    2、完善保障制度,分散和分摊信贷风险。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分摊比率,由目前保费财政补贴30%、林农70%的比率提高到财政补贴40%,投保人负担60%,从而减轻林企、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企、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农村金融部门“三赢”局面;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对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等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基层部门操作。

    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林权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加快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质押贷款,方便林企、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湖北省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林权林地直接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充分考虑抵押林地上林木的生长周期,如对杨木可在5年内,松木、果木在8年内,杂木等其它树种适当延长至10年左右,确保贷款期限与林木成材周期相匹配,保证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

    4、加强宣传引导,调动林企、林农发展积极性。积极引导林企、林农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有效开发林业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业技术服务水平,科学引导广大林企、林农大力开展次生林改造,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绿化苗木和经济林等高效林种,有效调动林企、林农生产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林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林企、林农转变经营理念,将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林企、林农发展重点转到山林经营上来;扩大林权质押贷款知晓面,多数林企、林农对林权证质押贷款的条件、办理程序不了解,难度大、手续复杂,严重影响林企、林农对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力度宣传发展林业,扩大森林资源是利国利民的千年大计,为子孙后代造福的不可缺的重要途径。

    5、制订规范的林权质押贷款办法。银行机构要积极配合,扩大质押范畴,简化放贷手续,提高对林企、林农贷款的认识,竭诚为林企、林农的林业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