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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保障房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4-09-15 0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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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


    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它既关乎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国民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大胆创新,探索出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合作建房等一系列独具湖北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很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建设进度的加快,保障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被逐步暴露出来,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很多,实质推动的部门太少,实际落实的部门更加有限。管理的有效性不强,各部门工作衔接不畅,没有建立起管理机制的联动性,各部门相互等、靠。有的甚至出现了诸如“目标责任书”已签,为达标而不考虑正常生活需求把经济房建成筒子楼(厨卫不全)等问题,虽说是完成了任务,但“建好了不好住”、“无家的感觉”,实际上却是浪费了政府的资源。
    二是面向“夹心层”居民、刚毕业大学生、技术工人等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规定的申报收入标准没有及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仍无法实现申请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
    三是金融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波及到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目前,高首付比例和上浮利率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产生了困惑。更有甚者,只拥有8-10㎡住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还须按照二套房的标准,需要首付60%,利率上浮30%。除此之外,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资金在不少地方未真正落实到位,成为阻碍保障房建设及入住的一大瓶颈。

    二、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省政府根据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目标进行长远考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和布局进行长期规划,避免出现因盲目建设造成不符合长期居住和生活需求以致重兴重建的现象。
    二是建议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研究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保障房项目建设落实政策、落实资金,同时也加强对保障房建设质量的管理。

    三是保障房建设应在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实物廉租房的总量与租金补贴户数基本相等的基础上,大兴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实现中低收入家庭从租房到买房的顺利对接。
    四是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应从户型面积、结构上确立合理的区间。建议公租房的面积控制在40-50㎡,而经济适用房两房控制在60-70㎡、三房控制在70-80㎡,这样才能满足人均居住面积25-30㎡左右、5-8年不落后的目标需求,切不可为完成任务盲目挤压套内面积而增加套数。

    五是建议保障房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气源、交通以及教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统一政策给予倾斜,杜绝近两年涨价及不考虑保障房建设成本限制的现象。特别是对已建成的保障房小区的道路,政府应加大投入,限时保证道路畅通和公交线路通达小区,防止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因素所造成的中低收入人群“不愿购买或租住”、“住不起”等问题的出现。
    六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参照有关城市的准入条件,结合我省的实际经济水平,重新拟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在家庭财产的衡量标准上进行有益探索;对于应保尽保的租金补贴标准,则应每年调整一次,杜绝有钱补贴不出去、补贴户数任务完不成、实施人操作时害怕违规而等问题;对于公租房,可以考虑在一定年限后允许企业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对于棚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户得到多套房产的,政府部门予以登记,鼓励拆迁户自行经营还建房用于出租,但是政府对租赁价格进行限制,同时政府给予出租户部分政府补贴。

    七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引起的金融利率上浮以及二套住房认定对低收入家庭购房带来的巨大影响,建议政府提供部分担保,或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公司,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担保;给予经济适用房的贷款区别于商品商业房,首付比例可降低为20%或30%,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