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信用是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道德准绳。“十一五”期间,我国征信法规、制度和标准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已逐步显现。但是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加快,与规范的市场经济相脱节的道德失范、信用缺失的现象日益凸现,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近年来,频现的食品安全、制假售假、恶意欺诈、社会公信力下降等问题,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社会文明进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目前,我国及我省的信用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信用立法的滞后,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和规范不够。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完善信用法制体系
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善的信用法制体系为支撑。通过立法能保证信用信息得以合法的公布,落实惩戒机制,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目前,我国很多领域都有自身的信用体系或专门信用管理法规,已经具备一定的立法基础,且信用意识已经在全社会广泛传播,正是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法》的最佳时机。统一的信用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及执法成本,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共享,从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发展信用经济。
完善信用立法必须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及其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合作,处理好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信用主体各方平等,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管理框架内,作为民事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有平等的地位。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加强政务信用建设
政务信用是社会信用的表率,政府各部门应当率先做到政务诚信,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规行政,以此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和法制建设,为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行政信用建设的前提。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等制度,拓展信息公布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仅要公开有关工作情况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办事程序信息和各种文件、法规、法律的文本以及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时,各地应建立统一的政府职能部门信用管理平台,该平台的作用是记录、存储、披露和评价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在平台建成后,充分利用该平台收集的信息,将每个部门的信用情况指数化,作为衡量职能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领导工作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一是引导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信用平台。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对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强烈的需求。但是,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企业或行业协会无法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由政府来引导和扶持,建立具有优胜劣汰机能的信用平台。政府应该充分响应企业或行业协会的要求,制定各种奖优罚劣的政策,引导行业协会按照政府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搭建行业有效率的信用平台。
二是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惩戒制度。企业信用评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评级以及企业信用指数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两者相得益彰,互为补充,可以广泛推广。建立健全对企业、担保机构、金融市场产品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采购、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享受在财政贴息、担保和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每年重点针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逃税骗税、骗保、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开展企业失信专项治理行动,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联合制约和惩治机制。
四、培育信用服务需求,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建设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社会倡导的契约精神也就是信守合同的精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非常重视合同信用,并提出“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实际上,在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不少诚实已经将合同信用放在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地位。由此可见信用服务业作为高端服务业,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政府应加大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扶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科学治理、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持牌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发挥专业优势,细分信用市场,强化营销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各界使用,引导信用服务需求,共建社会信用环境,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信用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