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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2014-09-15 0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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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湖北省委员会

    我省自2004年建立城乡统筹的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医疗覆盖面不断扩大,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院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扩大门诊救助范围,三是推进县市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程向乡镇定点医院延伸,四是在宜昌、荆门开展重大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试点工作,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对策措施加以解决,以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一、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救助对象确定缺乏科学性。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个人或家庭收入为基础确定救助对象,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操作比较简单,但容易导致申请者设法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和不愿设法增加自己的收入的现象出现。而且,用这种办法也没有考虑到比例问题、动态问题、性别公平性的问题。另外,申请时间的固定性、确定性与困难群体患病的偶发性以及不确定性发生了矛盾,从而使得政府主管部门难以及时救助。
    2、农村医疗救助筹资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救助需求。一是资金筹集不足。目前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卫生部、省民政福彩、地方自筹三个方面,每年国家卫生部拨款5.73亿元,省民政4000多万元,地方自筹救助资金全省不足1亿元,而目前湖北省取消了住院救助起浮线,不分病种,救助覆盖面的扩大,救助比例的提高,致使医疗救助资金远远不够。二是农村医疗救助尚未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水平公平或横向公平。多年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事业一直由地方政府承担,这一财政安排事实上等于“农村福利农村办”。在中国现行财政税收体制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依靠农民自己办福利显然困难重重,尤其需要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3、以治疗大、重病患者为主的救助方式存在问题。在开展大病救助地区,一般只限于几种或多则十几种病的救助,在大病的种类中只占极少部分,救助范围狭窄,客观上限制了特困人口对医疗救助的利用。经过多种努力,目前湖北省所有县市已经取消住院救助的起付线,但医疗救助费用补助总额即封顶线还是太低。以前是3000元,现提高为5000元,在医疗费用高居不下的情况下,三五千元的大病救助对贫困群众来说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际困难。
    4、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体系不健全。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公共服务领域,这项工作本应是由民政部门主管,但现实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实施的过程,都需要不同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协调难度大。

    二、完善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建立网络查询平台,科学、准确地筛选和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相对于需要救助的群体而言总是非常有限的,为了把有限的救助资金最有效的用到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身上,就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筛选上必须准确无误。首先,要建立网络查询平台,借助信息技术做到核查准确。通过网络查询,可以有效的防止低收入家庭瞒报、谎报人均收入情况;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可以实现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信息,以保证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二是要制定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资格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实行动态跟踪监测,根据最新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三是筛选救助对象要实行阳光操作,避免暗箱操作。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整个审查过程都必须向群众公示。要加强监督和惩罚的力度,一旦发现救助对象存在虚报或者瞒报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的情况马上取消其享受救助资格,并规定其终身不能再申请医疗救助。如果发现有工作人员参与造假,对工作人员要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为了方便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电话或者举报网站。
    2、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要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参合率,把农村低收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两种制度在目标实现方式上的互补整体性与针对性的整合,有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医疗救助基金部分用于为救助对象代缴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其它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附加补偿,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使医疗救助力度大为增强。医疗救助通过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的实施,制度运行成本因而下降,管理操作易行和高效,双方的衔接有利于管理成本的控制及制度的持续发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参合的救助对象就医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和补助等方面给予协助,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及费用的支付终审,以降低整体管理成本。
    3、建立稳定和制度化的农村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农村的医疗救助应该从多方面筹资,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财政性资金,辅之以社会捐助资金。其中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的不同,实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不同比例的结合。财政负担能力强的县市,应该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对于财政负担能力较弱的农村地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加强转移支付的力度。
    4、统一、规范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于医疗救助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各司其责至关重要。医疗救助属社会救济范围,应由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制定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救助的标准和方式及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救助过程中的医疗服务;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救助资金;扶贫部门可进一步扩展延伸医疗救助,实施综合扶贫开发。不论是医疗救助主体,还是被救助对象,都应该按照救助的规范程序,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都按有关规定进行。另外,政府医疗救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使用补偿申报、审核及拨付制度,并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使资金使用信息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救助对象费用负担。医疗服务提供与利用的合理性,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均较差,在救助方案设计时,所要考虑的多是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新农合补偿加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费用已经非常少,这虽然减轻了救助对象的费用负担,但也会带来供需双方过度提供服务的问题。同时,还应该严格控制范围外服务和药品的费用比例,尤其是对医疗救助对象,这些范围外服务的提供实际上是增加了患方负担,减弱了医疗救助政策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