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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维稳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2014-09-15 0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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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

    今天的中国并非世界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严重的国家,但却是在维稳上投入力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在应对公共安全的事件当中,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反而有不断增加之势,需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行政维稳“怪象”突出
    近年来,各地维稳投入急剧上升,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一项相当比重的常规性支出。据统计,我国2010年用于内部保安的预算达人民币5140亿元。据中央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0年预算草案报告显示:我国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在2009年增加16%,2010再增8.9%。这表明国家对公共安全领域资金保障的重视程度和对群体性事件静态平息的决心,然而维稳实施效果却远不及投入比例。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都将稳定作为考评下级政府工作的重点要素之一,下级政府自然将一些长期上访的重点户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稳控。据《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方敏感时期需稳控的对象竟有“21种人”,稳控一名重点对象的相关人员可达数十名,重点人员出门上厕所都跟着。为防止其继续上访,以超优惠的解决办法力求让上访者息诉罢访,甚至为上访者在政府机关谋份工作;一些地方在敏感时期采取组织重点户“集体旅游”的方式防止非正常上访等等。此外,各地方政府迫于劝返压力,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从北京接返上访人员。一些老上访户以此相要挟,导致少数地方无条件满足上访专业户无理要求的“怪象”。

    二、行政维稳“怪象”之原因剖析
    (一)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
    对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往往习惯于通过上访等渠道向政府求助。然而,进入信访渠道的案例,只有极少数能得到妥善解决。地方官员迫于政绩压力,通常会采取截访、销号、拘留、劳教等手段阻挡上访,结果只会产生更多新矛盾。于此同时,一些矛盾和纠纷还未能进入司法渠道,即使进入了司法渠道,也可能由于相关各方对司法裁决和判决缺乏足够的尊重,而出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再审难”的现象。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使得维稳工作举步艰辛。

    (二)行政维稳治理方式不合理
    目前,在行政维稳的问题上,部分基层政府是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进行,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方式具有行政主导性,且不计成本,是地方政府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维稳工作方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往往追求一时功效,更多地依靠权力或权宜措施,很难形成制度化的积累。在面对复杂而琐碎的以利益冲突为主的常规化社会矛盾时,易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三)司法权威低下,法律意识淡薄
    在普通民众眼中,政府权威仍远远大于司法权威,一旦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正对待,人们总是习惯于通过向政府求助,而忽视了司法途径的调解、衡平作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了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大路畅通,小道堵塞”的状况增大了行政维稳工作的难度,促使行政成本不断攀升。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1、立法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目前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人权观念深入人心,政府的服务理念不断增强,已经具备将请愿权明确载入《宪法》的条件,因此,建议把请愿权明确纳入《宪法》保护。此外,《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重心应当放在引导和促进上,使公民现实地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一味地消极限制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阻塞意愿的表达渠道。

    2、保证信息公开力度。信息保障机制要求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信息的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从而有效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即公众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充分、真实,民众才能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政策方针,才能确保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这将有利于公民高效了解政府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活动,充分表达意愿,形成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3、强化诉求表达机制。要做到强化诉求表达机制就需要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以听证、表意、监督、举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同时,也要设置相关制度,使利益各方均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等渠道充分表达各自的正当利益诉求,以及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转变维稳的应对方式,摆脱“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1、理性原则。在行政维稳工作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闹事”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果断地作出周密、详尽的应对计划。

    2、疏导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教育疏导原则,引导群众通过采取合法手段去解决矛盾和争端,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扩大;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谨慎应对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处置原则,认真听取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把握时机,因势利导。

    3、依法原则。由于维稳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处理过程中不宜感情用事,不能作无原则的承诺。维稳工作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并且要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解决。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一言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确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事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按法定程序予以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

    (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司法权威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当人们遭遇权利损害问题时,首先选择的应当是进入法律诉讼途径,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将普通民众心中盲目的“政府保权”的滞后思想转变为“以法维权”的先进理念,从根本上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行政维稳效果的最优化。因此,有必要加强普法教育的力度,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做到人人知法,人人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