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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创业与就业政策提升我省创业与就业水平

2014-09-15 00: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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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湖北省委员会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将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我省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19亿元,帮助4.04万人实现创业,带动了14.7万人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4万人,完成年度目标的54.5%;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14.4万人,完成年度目标的72.2%,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6.9万人,完成年度目标的69%。

    一、我省现有创业与就业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政策的配套性差,协调机制没有建立。目前省、市、县三级的上下联动机制和各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形成,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2、政策工具缺乏充分筛选,与我省老工业大省、农业大省和科教大省的省情贴近不够。目前我国促进就业主要有三大政策工具:一是普惠性就业政策工具,二是扶持性就业政策工具,三是援助性就业政策工具。这些政策工具没有很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具体化,如普惠性就业政策工具没有扩展到城乡全体求职者,扶持性就业政策工具的扶持面过窄,援助性就业政策工具的援助对象不准、力度不够,无法达到公平就业效果。

    3、综合的就业服务体系没有形成。目前,我省官办、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并存,功能不全,没有形成分工合作的统一体系,不符合发展城乡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
    4、岗位开发与筹资机制不健全。目前我省的就业岗位开发,主要放在具有安置功能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上,忽视了具有放大功能的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在鼓励创业的资金政策上,一方面融资渠道过窄、创业融资难,另一方面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创业成本过高,因而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不明显,与科教大省的省情不相适应。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创业与就业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创业促就业政策。应将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等整体反映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各项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使创业政策努力实现“三个结合”:一是实现创业项目开发与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结合,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二是实现扶持创业与带动就业的有效结合,不断提高就业带动率。使就业带动率超过1:6,实现由政府安置就业向政府开发就业、扶持创业、城乡民众积极创业带动就业转变。三是实现扶持创业与富民工程的有效结合,将创业过程变成城乡民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在创业政策的完善上,应突出五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增长的制度。对成功创业的,可享受一次IYB(改善你的企业)或EYB(扩大你的企业)免费培训,促进创业者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二是建立创业项目奖励制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三是完善小额贷款政策。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年度循环贷款支持;将贷款对象扩展到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规范信用担保,使创业人员及时得到创业资金帮助。四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市、县建立公众创业园,组织创业者模拟企业运作,积累创业经验。对在创业园中进行创业活动的,给予税费减免、融资服务、法律援助、经营管理咨询等扶持。五是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2、强化培训促进就业的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一是建立完善鼓励新技师培训制度体系,实施新技师培养工程。二是采取自考与技能培训课程相互承认的办法,使技术工人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从业的基本条件,实施“蓝领双证”工程。三是针对农民工特点,调整培训考核标准,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四是将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由职业院校扩大到普通高校,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平台,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工程。

    3、完善就业援助体系。一是通过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就业援助责任;二是建立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活动的鼓励政策;三是扩大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将原有的6类援助对象(4050人员、单亲家庭、低保户、35双失业、重病家属、零就业家庭),扩展到残疾人及其他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四是加强对准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保障,对招用就业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和奖励,对有计划地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4、完善就业服务政策,健全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完善现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重点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提供、技能培训等功能,尤其是各个公共服务机构要能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二是提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效率。应允许和鼓励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这不仅可以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充,而且还可以通过竞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三是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大力加强服务机构的人力、物力投入。四是对现有官办和民办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整合,形成分工协作、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应设立岗位信息中心,负责岗位空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网上服务大厅、短信服务平台等,创新就业服务模式。五是完善就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改进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