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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建议

2014-09-15 00: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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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工人代表通过协商,以决定劳动者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与待遇的一种制度。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我们组织课题组对湖北省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状况以及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在政府推动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正在推进,工资的增长可以由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决定,而不完全是老板说了算,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日渐凸显。例如,在私营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仙桃彭场镇,近年来由于出现“用工荒”,导致了相互“挖职工”的无序竞争;又因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出现了职工频繁“跳槽”的现象。在当地工会的协调下,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定额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工资集体协议,使得员工工资有所提高,企业也因员工稳定,产值、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实现了劳资双方互利共赢。不过,上述案例只是个案。总的来看,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得不够普及,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工资集体协商在多数企业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即使一些企业开展了集体协商,工资仍不完全是由集体协商决定的。

    一是政府在企业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体现不够。由于我国没有集体合同法,而《劳动法》仅简单勾画了集体协议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这难以为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支持。关于这一点,调查显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企业合理分配制度难以建立的首选项。除此以外,另有几个选项如企业经营方与职工方(工会)地位不平等、缺乏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工会代表协商水平有待提高、企业违约无有效制约手段等都列在了后几位。

    二是在一些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代表性不强,无法行使企业民主化管理所赋予的权利。在我省公有制企业中,工会主席享受副职待遇,与党政正职是上下级关系,企业重大事项多为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法人代表方定夺;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受雇于业主,普遍存在“不敢谈、不会谈、不愿谈”的问题,即使把收入分配问题列入职代会议程,多半是看经营方或业主的眼色行事。调查显示,认为企业工会作用很大的占15.8%,其他不予肯定的占84.2%,具体为:有一定作用的占49.5%,没有作用的占30.9%,不知道的占3.9%。

    三是在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话语权往往被剥夺。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在劳动定额的确定上。调查显示,在劳动定额的确定中,由职代会确定的占30.9%,由企业自定的占33.2%,企业参照行业标准确定的占29.4%,不知道的占6.5%。这就是说,大多数企业(69.1%)的劳动定额都是由企业单方确定,而不是协商确定的。进一步的调查显示,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的过程中,为获取最大利润,往往在压缩人工成本、压低计件单价上做文章,其方法就是采用成本倒置。调查还得知,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均是工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四是一些企业因民主意识不强,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往往流于形式,协商作用不大。比如,企业召开职代会,其模式都是由企业管理层拿出生产计划以及相应的分配方案,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并要求职代会批准。其实,职代会批不批准都只是一种形式。因为在方案的制定时多没有听取职工或工会意见,基本都是企业管理方直接提出,职工只有接受企业所提出的方案的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对此,许多职工认为,这样的协商不是建立在企业民主基础之上,其作用不大。调查显示,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增长有很大作用的占23.4%,认为有一些作用的占44.7%,没有作用的占15.4%,不知道的占16.5%,表明多数职工(76.6%)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不予肯定。

    五是一些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当涉及职工相关利益时,企业不是采取积极协商的态度,而是消极规避,甚至肆意违法违规,以至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最为突出。表现为:一是企业有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为由,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本企业工资标准来支付。二是企业有意规避职工加班工资问题。由于大多数企业都是实行计件工资,企业主往往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三是企业有意规避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问题。表现在因企业原因停工时期,在医疗期内的病假时期,女工产假等时期,都以计件工资为依据,以“不干活当然没有工资”为理由而拒付工资。四是企业有意模糊劳动报酬概念,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有关福利计入到工资中,以此降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

    由上可知,当前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少。尽管在政府推动下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开展起来,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应,但由于企业民主管理还较落后,员工参与不够,工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以至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没有形成。为此建议:
    第一,大力加强企业民主建设,并通过广泛宣传,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股东和员工双方都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需要股东和员工共同来建设,股东和员工要共享企业发展带来的利益成果,这是维系和谐劳资关系的基础。只有关注员工的需求和切身利益,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和发展带来的收益,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劳资合作和劳资两利,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第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制度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订完善我省有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强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外部约束。同时,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加快修改《劳动法》,制定《集体合同法》和《工资共决支付条例》,把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工资的协商和支付由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各级地方政府应通过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推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改善因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而导致工资协商泛泛而谈、空洞无实的问题,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同时,鼓励工人积极加入工会,鼓励和引导工人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等相关制度的建设。通过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不断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