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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我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建议

2014-09-15 0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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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民主党湖北省委员会

    《农业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87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8年,在下发的《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中提出,“力争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2009年,农业部组织督导组赴全国各地开展了对贯彻落实农政发〔2008〕2号文件情况的督导检查。

    就总体上而言,近年来我省农业综合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05年1月,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经省编委批准成立。随后,全省各市(州)、各县(市)也相继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初步建成了“省有总队、市州有支队、县市有大队”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农业综合执法基本做到了有人管事(定编、定岗)、有钱办事(列入预算)、有章理事(制定了工作细则)。但目前我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规有待完善。目前由农业部门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有38部,执法职能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安全生产等6个方面,其中有些法律和法规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如:《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主体的七种对象不包括个体经营,又如《肥料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这就给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2、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我省现有农业执法人员中低学历的多,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多,有的地方非法律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90%以上,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此外,一些农业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执法,或者怕得罪人不敢执法,从而使农业执法权威难以树立起来。

    3、执法体系有待健全。某些地方执法体系不健全,与“五有”(即“有编委批准的正式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手段,有完善的执法制度,有明显的执法效果”)标准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有的地方多头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在事后监管中往往各自为战。一些行政许可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具体,影响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

    4、保障机制有待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保障机制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支撑薄弱,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使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新产品开发周期越来越短,新品种越来越多,假冒伪劣产品也紧随其后,农资市场正呈现出“高、新、优”与“假冒伪劣”并存的局面,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滞后,检验检测技术和设施装备落后,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定性;二是农业执法装备陈旧、匮乏,执行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三是执法经费不足,“以罚养罚”、“收费养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一些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不“变通”,将“罚款”变为“收费”,这些影响了执法的科学性、时效性、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改进工作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执法环境。把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来抓。要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修订农业法律法规,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增强配套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和其他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要建立和充实“省有总队、市州有支队、县市有大队”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管理,严把用人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岗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农业部门或当地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通过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纪律作风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农业执法队伍,全面提高农业执法能力。

    3、健全执法体系,创新体制机制。要按照“五有”标准,健全执法体系,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建立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执法协调会商机制,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将农业综合执法环节向前延伸,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把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日常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4、建立保障机制,强化执法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县(市),但我省部分县(市)财政比较困难,需争取中央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解决,省农业厅也要加大扶持和协调力度,并督促市(州)和县(市)两级地方政府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增设或调整财政执法预算科目,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畅通和拓展执法经费保障渠道,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力量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督,力求有效遏制农业综合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使农业综合执法全面步入规范化轨道。